办事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合同订立、履行和管理行为,明确合同管理职责,有效规避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下称“学校”)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解除、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学校进行民事活动,应当以学校名义对外订立合同。校内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合同承办部门,以学校名义对外订立合同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校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合同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合同分类
第五条 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
学校合同按重要程度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
重大合同:合同金额≥50万元的基本建设、维修项目、教学仪器设备购买及维护、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服务项目、绿化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合作办学、资产(含无形资产)出租、出借、无偿划转、捐赠、转让、置换合同;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产权变动合同;涉及学校校名、校誉使用的经济合同;融资(借款)、对外投资合同;对学校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涉外合同。
一般合同: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为一般合同。
第六条 经济合同和非经济合同
学校合同按业务内容分为经济合同和非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指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以学校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签署的经济业务类合同。
非经济合同:指除经济合同外的其他合同。
第三章 合同起草、审签与签署
第七条 合同起草
合同应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合同文本。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合同文本的,采用学校统一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或合同其他方拟定的合同文本。
经济合同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相关制度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起草,关键条款必须一致。
非经济合同在完成规定的协商程序后,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起草合同文本。
合同文本的内容必须完整、规范。包括当事人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清单标的物全称和价款或报酬;品牌、数量和规格型号;品质和技术要求;签约时间、履约方式和期限、地点;验收标准和方式;质保金、付款方式和期限;售后服务及其它优惠条款;通知与送达条款;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生效和终止条款、合同总份数及合同各方各执份数等要素。合同文本的条款应当明确、具体,文字表达必须严谨,无歧义。
合同中应当约定仲裁条款或诉讼管辖条款。合同约定仲裁条款的,应约定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约定诉讼管辖的,应约定学校所在地法院管辖。
合同起草前需要谈判的,应及时向业务相关部门报告并组织谈判。谈判过程中产生重大分歧或需要法律专业支持的,承办部门应联系法律顾问参加。
项目负责人是立项部门具体承担合同协商、拟定、报批、履行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按照所在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工作,参与办理合同自最初协商起至履行完毕期间的所有相关事务,对中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进行报告。若项目负责人为该部门负责人的,应当向其分管校领导进行报告。
第八条 合同审签
合同文本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按以下程序完成合同审签流程。
重大经济合同:项目负责人提交→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业务归口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招投标管理中心→业务归口分管校领导→校长。
一般经济合同:项目负责人提交→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业务归口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招投标管理中心→业务归口分管校领导。
重大非经济合同:项目负责人提交→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业务归口部门负责人→业务归口分管校领导→校长。
一般非经济合同:项目负责人提交→部门负责人→业务归口部门负责人→业务归口分管校领导。
原则上应当在履行合同前签订合同,若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履行合同前签订的,按上述程序审签完毕后,可以进行补签合同,但禁止倒签合同。
第九条 合同审签人职责
法律顾问职责:审签学校统一制定的合同标准文本,审签常用合同示范文本;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签并表达审签意见;对学校要求出具法律审签意见的合同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建立本部门合同审签机制,审签合同关键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谈判文件一致。
业务归口部门负责人职责:复核合同条款内容是否与业务要求相一致。
财务负责人职责:复核合同签订前履约保证金是否按期足额缴纳;复核合同要素是否齐全。
招投标管理中心职责:复核合同工期、违约责任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谈判文件一致;复核合同金额是否与中标金额一致。
业务归口分管校领导职责:审签业务归口范围内的合同。
第十条 合同签署
除必须由法人签署的合同外,科研项目合同由项目负责人签署,其余合同由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
第十一条 合同签章
合同审签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将合同文本、《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合同审签表》一并报送学校党政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填写合同登记表、加盖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合同在双方盖章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生效后的经济合同报送党政办2份、立项部门留存1份、招投标中心1份、财务与资产管理处1份。生效后的非经济合同报送党政办2份、立项部门留存1份。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十二条 合同履行
立项部门代表学校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维护学校的利益。
项目负责人负责合同的执行,立项部门负责人负责合同的履行和监督。
合同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对标的物的品牌、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进行严格的检查和验收。对不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对方提出退货、重做或书面异议,并保存通知证据。必要时听取学校法律顾问的意见或建议,同时将出现的问题、拟采取的对策向相关部门和分管项目副校长汇报,积极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
合同执行过程中,与合同有关的来往文书、电子邮件、信函、电话记录都应作为履约证据留存。对方当事人的履约情况,除妥善保存有关收付凭证外,还要做好履约记录。
合同执行过程中,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付款。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
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的,立项部门代表学校和对方充分协商后,起草变更、补充合同,并按前述流程审签后签署。
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我方因故变更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说明变更合同的原因并告知对方书面答复的期限(必须在通知中注明,在答复期限内未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尽快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变更协议。
第十四条 合同解除
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时,项目负责人应当收集、保存对方不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或校长报告,学校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解除合同。
第五章 合同纠纷的管理、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合同纠纷管理
所有合同应约定管辖的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项目负责人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发现人员应当立即向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校长报告。
合同承办部门、项目负责人应配合学校参加相应仲裁或诉讼。
为解决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内进行。
合同发生纠纷后,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代理人参与处理纠纷。
解决合同纠纷的申请书、起诉书、证据、答辩书、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裁定书、判决书等,在结案后十日内,由承办人送交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合同纠纷处理程序
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项目负责人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和校长,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解决纠纷所需的相关材料。
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学校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合同纠纷发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采取一切措施,积极收集、整理有关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向法院提供原始证据时,必须先行复制,并请求法院的承办人员出具证据收执。
凡未按本办法规定审核及办理合同事项,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项目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六章 合同管理和履行情况督查
第十七条 合同管理
学校合同的份数按照需要确定。学校党政办公室在项目负责人完成合同各方审签盖章后负责收回2份合同,定期按有关程序交档案馆归档。
经济合同还应由立项部门建立合同连续编号制度和合同档案,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同时,应及时填写《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登记汇总表》,并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将此表纸质版盖部门章及电子版交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分类归口管理管辖业务的合同。
校区建设施工、日常维护运转工程材料、服务、施工类等合同,校内后勤服务等相关合同由基建后勤处归口管理;
学生实习实训、校企合作、国内合作办学、教学资源建设、教材刊物出版、课程建设、学生创新创业等教学类合同由教务处归口管理;
招生、就业等合同由招生就业处归口管理;
科研项目合同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咨询和服务、出版等合同,包括纵向及横向科研合作及科研成果转化、国际科研合作等合同由科技处归口管理;
融资贷款、财产保险、银(行)校合作、学校资产处置、场所租赁、无形资产使用、对外投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合同由财务处与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
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实施的批量集中采购、网上竞价、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政府采购项目和招标采购项目的合同由招投标管理中心归口管理;
境外合作交流框架协议、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学生联合培养交流、涉外事务接待、国际学术交流、外籍教师聘用等合同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归口管理;
自学考试、对外各类专业培训、成人教育合作办学合同由继续教育学院归口管理;
人事聘用、人才引进、公派留学、教职员工培训深造等合同由人事处归口管理;
校园文化建设、对外宣传等合同由宣传部归口管理;
网络与信息技术服务等合同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归口管理;
安保、消防、交通设施等合同由保卫处归口管理;
委托法律服务和不能直接列入项目归口部门的合同,由党政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情况督查
学校审计处负责定期审计学校合同的执行情况;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不定期监察学校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在合同审签、履行、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由学校纪委进行问责、追责,纳入其部门年度考核;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学校名誉受损的,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修订)》(渝工程职院发〔2018〕30号)同步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合同审签表
2.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登记汇总表
Copyright © CHONGQING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 l protection of Career AcademyAll Rights Reserved | 渝ICP备 05008926 号 渝公网安备 5001160250013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