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工职
为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提高来华留学生培养工作质量,加强对来华留学生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2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并参照《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来华留学生是指国外学生来我校取得学籍并修读高职专科学业的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
第二条 留学生需持普通护照、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请假须经学校国际处批准;校际交流的留学生的入学时间,由两校协商而定。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将被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留学生学籍由国际处管理,教务处和有关二级学院(部)配合协作管理。学校对留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凡学习六个月及以上的留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若已在国外体检者,需办理体检确认手续。入学时进行健康复查,发现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规定的,作退学处理。
第五条 已在我校学习的留学生,每学期须按校历规定的日期,准时到国际处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必须完成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请假须经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并由国际处批准。
第二章选课与成绩管理
第六条 由国际处组织留学生或协调相关二级学院组织留学生选课。汉语和中国概况作为留学生的必修课。
第七条 留学生修完规定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八条 留学生应当认真修读所选课程并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不合格,可参加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则须申请重修。凡重修需按学校规定收取重修费。
第九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第十条 留学生的学习结果采用学分、学习成绩和学分绩点进行记录。学分绩点与课程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成绩 |
成绩绩点 |
五级记分制成绩 |
成绩绩点 |
90—100 |
4.0—5.0 |
优 |
4.5 |
80—89 |
3.0—3.9 |
良 |
3.5 |
70—79 |
2.0—2.9 |
中 |
2.5 |
60—69 |
1.0—1.9 |
及格 |
1.5 |
60分以下 |
0 |
不及格 |
0 |
第十一条留学生第一学年进行汉语学习,原则上通过汉语等级考试4级者(HSK4级),才能进入专业课学习。所有留学生进入专业课学习前由国际处统筹,各二级学院自主命题进行汉语语言能力测试,测试合格者可进入专业课学习;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留学生,需重修汉语课程,重修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特殊问题或情况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解决或处理。
第三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三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后,因病治疗、休养停课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者或学校认为其应当休学者。
第十四条 留学生每次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休学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十五条 留学生复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留学生,申请复学时需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复查合格、签署意见后,方可复学。
2.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持有关证件在学期开学前向学校国际处申请复学。
3.对申请复学的留学生,学校要进行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4.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无后续专业者,可选择编入低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1.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复学申请经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校指定二甲及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8.学校规定的可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对留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留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起,经7日,即视为送达。
留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若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将退学情况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留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日起10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2.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其退学证明。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3.每学年上学期退学者,学校退还已缴的下学期的学费及有关费用;每学年下学期退学者,已缴学费不退还。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留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订单、定向、委托培养或其它有特殊要求及规定的;
(三)达到退学条件的;
(四)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 留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由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转出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同意转出。由学校负责将同意转学学生的相关材料寄送转入学校。
第二十二条 转学、转专业的具体要求和办理流程按照《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转学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留学生毕业论文摘要应当用中文撰写。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退学或修读时间不满三年,离校时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毕业、结业后,应在一周内离校。有特殊情况者须申请并经批准后延期。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来校进行学习的港澳台学生、非学历教育的外籍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宜按照《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开始执行。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国际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