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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办公设备配置采购预算编制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9-04-17 11:06 | 信息来源: | 浏览次数:6442

渝工程职院发〔2019〕  号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办公设备配置采购预算编制细则(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规范学校办公设备配置采购预算编制标准,学校制定了《办公设备配置采购预算编制细则(试行)》,该办法已于2018年12月25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3月27日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办公设备配置采购预算编制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办公设备配置采购预算编制标准,保障履行职能需要、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根据《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配置预算编制标准(试行)》(渝财资产〔2011〕41号)及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办公设备配置的采购预算编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办公设备是指为满足履行日常职能需要的一般性办公家具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等,不含履行特殊职能需要的设施、设备等,范围包括:

(一)办公家具,具体分为:

  办公桌椅、文件(书)柜、沙发、茶几等,包括办公室、会议室和其他房间配置等使用的各类家具。

  (二)办公自动化设备,具体分为:

  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传真机、会议室扩音系统、投影机、摄照设备和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等十大类电子电器设备。

  (三)空调设备,具体分为:中央空调和分体式空调。

第四条  配置遵循的原则

  科学合理、经济适配、有效利用、厉行节约、节能环保。

第五条  各类设备配置的具体预算编制细则

  一、办公家具

  (一)办公室家具

  本标准所称办公室家具包括:办公桌椅、沙发(含茶几)、茶水柜、书柜、文件柜、保密柜、衣柜以及小型会议桌椅等。

    1、厅级(含副职)标准为每人13000元。

    2、处级(含副职)标准为每人9000元。

    3、处级以下标准为每人4000元。

  (二)会议室家具

  本标准所称会议室包括:一般会议室、接待室、党组(委)会议室等。

  1、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不超过450元的标准配置各类家具;

  2、面积41-10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不超过400元的标准配置各类家具;

  3、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不超过350元的标准配置各类家具。

  (三)其他房间家具

  除办公室和会议室以外其他房间、部位安置的家具,根据实际需要选配。

  二、办公自动化设备

  (一)计算机

  1、台式计算机:包括一般办公和特定目的的工作需要配备的台式计算机,单价不超过6000元。

  2、便携式计算机,单价不超过8000元。

  单位外勤岗位可增加便携式计算机数量,但应同时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计算机。

  (二)打印机

  打印机总数按部门编制人数的20%确定上限。

  A3幅面每台不超过10000元,A4幅面每台不超过2000元。

  (三)复印机

  每台不超过20000元。

  (四)速印机

  每台不超过40000元

  (五)扫描仪

  每台不超过2000元。

  (六)传真机
  每台不超过2000元。

  (七)会议室扩音系统

  会议室扩音系统包括调音台、功放、音箱、话筒等基本设备,按会议室面积确定相应标准,如下表所示:

 

100㎡及以下

101㎡-200㎡

201㎡-500㎡

501㎡-1000㎡

1001㎡以上

—

5万元

8万元

12万元

15万元

  (八)投影机

  按教室实际使用需求配置,每台不超过20000元。

  (九)摄照设备

  一般摄照设备:照相机每台不超过4000元;摄像机每台不超过10000元。

  宣传部门可以配备1套性能较高的摄照设备,照相机(含镜头等配件)每台不超过20000元,摄像机每台不超过40000元。

  (十)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

  根据需要配置。

  三、空调

  (一)除基本建设立项需配置中央空调外,其他原则上应当配备分体式空调。

  (二)分体式空调配置标准

  办公室空调和会议室空调,按面积范围确定最高费用限额,如下表所示

 

分体式空调配置标准

房屋使用面积

规格/数量

金额

不超过20㎡

1.5P挂机/1台

3500元

21㎡-35㎡

2P挂机/1台

4500元

36㎡-60㎡

3P挂机或柜机/1台

7000元

61㎡-100㎡

5P柜机/1台

10000元

超过100㎡

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其他房间、部位的空调根据实际需要选配。

第六条  本标准中规定的价格标准原则上为最高限制标准。各二级学院及职能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尽量节约经费开支,并优先选择低耗能办公设备。

确因工作需要,需超标准配置办公设备的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需经学校主要领导特别审批。

 第七条  其他事项

  (一)本标准所列设备不含因特殊工作需要的专用办公设备。因特殊工作需要确需配置其他本细则未列设备的,按实际工作需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配置特殊工作需要的其他本细则未列设备,如涵盖一般办公设备功能,则核减相应数量的对应办公设备。
  (二)国家对本办法中办公设备的配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每年编制内净增人员按本标准相应增加资产配置,但已经超标的,在达到规定范围内以前不得申请增加配置资产。

第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9年3月27日

邮 编:402260 丨 电话:023-61065900 丨023-61065900

地 址:中国·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南北大道南段1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