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管理细则
为了规范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高效、有序、规范进行,结合我校基本建设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变更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行为,完善变更程序,保证工程建设正常有序进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重庆市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渝教建〔2013〕1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程变更应遵循必要性、合理性、经济性的原则。
(一)要尊重施工图设计,尽量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设计变更。在确保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确因安全需要、标准变化或为降低工程造价、降低施工难度、满足使用功能需要、便于维护等特殊情况,方可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与变更。
(二)工程变更必须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严格遵守“论证-报批”程序,实行“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规定。未经规定程序而自行实施的工程变更,由变更行为主体自行承担责任。
(三)所有工程变更申报及批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无书面确认的变更,视为无效,不得实施。
(四)工程变更中的设计变更图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考虑工程变更:
1.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
2.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明显错误或者不满足强规要求的;
3.施工图设计文件不能满足实际工程技术要求,经过设计单位、地勘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必须修改的;
4.材料、设备的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或者市场上没有货源的,经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必须调整的;
5.在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的前提下,能节省投资的;
6.由于水利、环保、文物保护以及地方工作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变更设计的;
7.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多项的;
8.在建工程增加的附属小型工程;
9.学校决定对工程提出新要求的。
第四条 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重大变更是指结算金额预计在30万元(含)以上的变更。一般为建设内容、标准、规模、用途发生重大调整,地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因政府行政许可、不可抗力和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等引起的变更。
一般变更是指结算金额预计在30万元以下的变更。一般为因原设计图纸的完整性和精确性引起的但不改变原设计内容、标准、规模、用途的变更,或施工过程中因现场特殊情况等因素必须进行局部修改而引起的变更。
第五条 工程变更的受理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不允许进行工程变更:
1.因施工单位的技术力量、施工设备的限制而要求的变更;
2.因施工单位错误施工导致施工场地条件变化而要求的变更;
3.因施工单位投标时的不平衡报价或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要求的变更;
4.未经审批的变更。
(二)工程变更的提交
工程变更可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等提出,按重大变更或一般变更分类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
(一)重大变更由学校党委会审批。
(二)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一般变更,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三)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一般变更,由基建后勤处集体决定。
(四)一个工程项目累计变更金额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或预算价)的10%。如果累计变更金额超过批准总投资的10%,应按规定程序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确认。
第七条 工程变更中的设计变更原则上由工程的原设计单位承担。如变更内容超出原设计单位资质范围,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通过招标或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 工程变更的责任追究
(一)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再次进行变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肢解工程、规避审批。
(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施工,如未按照工程变更文件施工而造成工程安全、质量、投资、工期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三)因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变更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基建后勤处可要求过失单位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九条 工程变更由提出变更的单位申请、相关单位签署意见批准后形成工程变更文件。
完善工程量变更签字手续。参与工程量论证人员及实际变更情况见证人员,应在变更论证报告或签证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 本细则由基建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年10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