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划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施工管理,促进施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实现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控制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46-201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79号),《重庆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是基本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对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
第二章 准备工作
第四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开工前要完成以下各类检查和准备:
1.施工及监理单位管理人员资质岗位证书应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规的规定;
2.施工单位有针对性的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及报审,施工设施、施工队伍应满足施工及合同要求,应选定材料检测单位;
3.监理单位应编制监理大纲并报审;大型项目的跟踪审计单位应编制跟审大纲并报审。
4.建立实施质量日记、质量汇报制度,参加监理例会,掌握质量动态,及时通报、解决质量问题。
第五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检查监理是否审定了下述重要专项施工技术方案:
1.施工场地及临时建筑平面布置方案;
2.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方案;
3.基坑开挖及边坡支护方案;
4.主体结构施工方案;
5.外脚手架搭设和高大支模体系专项方案;
6.钢结构施工方案;
7.外立面施工方案;
8.精装修工程施工方案;
9.消防工程施工方案;
10.重点设备安装方案;
11.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方案;
12.大型施工机械安拆专项方案;
13.施工组织设计;
14.大体积混凝土施工专项方案;
15.冬季、雨季施工方案;
16.新构造、新材料、新技术施工方案等。
第三章 进度管理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合同中的工期约定,按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持续时间和衔接关系编制详细的总进度计划,及施工过程中根据总进度计划分解编制的月进度计划和周进度计划。
第七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专业工程师和监理人员应明确施工合同中有关工期约定和违约处理处罚条款,严格按合同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进度计划。
第八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技术负责人、专业工程师和监理人员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对施工单位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以控制关键进度节点为考核依据,发现偏差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协调好各分包、各子项目之间的进度关系。
第九条 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监理例会。通报上一周的工程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必要的情况下,可邀请使用单位的代表参加。
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明确施工工序中各工种、各环节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的关系,分清主次,抓好关键环节和线路。
第四章 造价控制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应在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使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规范、经济、合理的设计原则组织设计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施工图设计变更。
第十二条 实行工程投资预算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开工前应做好详细预算。若工程内容不发生变化,其工程造价必须控制在预算之内。
第十三条 认真做好图纸会审,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涉及变更与修改造成的浪费和损失。
第十四条 严格签证管理制度
从严控制基本建设项目的变更行为,所有工程变更严格执行《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
1.设计变更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设计不合理,或使用单位、建设单位提出要求的设计变更,必须严格按照《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审批流程执行。
2.现场签证管理
(1)凡预算或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不再进行现场签证。一项内容不可分解几个单项分别签证。
(2)现场签证提出后,由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会商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达成初步意见后,按照《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审批流程后,再签证确认。
(3)现场签证必须项目清楚,工作内容明确,数量准确。
(4)现场签证必须及时,随发生,随签证,现场签证必须两周内办理完毕。否则视为无效。
3.价格签证管理
(1)凡实行工程内容价格包干的项目,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和设备,不再进行价格签证,只进行品种、品牌、规格、数量、生产厂家和质量的符合性认定签证。其认定顺序:施工方按规定表格填写使用材料信息清单,由材料负责人、专业工程师、监理人员、审计人员进行签字后确认。
(2)合同中约定签证或新增的建筑材料和设备,需对品种、品牌、规格、数量、生产厂家和质量进行严格把关,由核价小组进行充分的市场询价后会议决定。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坚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签署安全目标责任书。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责成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工作。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各项安全制度、措施和安全教育。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设置专职安全员,持证上岗,负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检查安全状况,督促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及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必须齐全,装订成册。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上墙公示。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重点做好施工塔吊、脚手架、大跨度、高切坡、深开挖部位安全保证工作。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明确教育人员和教育内容。
第六章 现场环境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设置施工现场和开展生产活动。
1.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化施工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扬尘超声治理控制,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2.施工现场应当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消防措施。
3.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灯要求,职工膳食、饮用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4.认真做好施工中废料、垃圾等清洁工作,做到工完场地清,严禁废料、垃圾随场乱扔。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应切实加强施工过程的管理和监督,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对因不负责任,造成经济损失、工期延误和发生安全事故的,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严格按施工合同对违约责任的规定给予处理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大型项目的跟踪审计单位不作为行为,按合同追究责任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项目负责人、专业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材料负责人指建设单位人员;项目经理指施工单位人员,监理人员指监理单位人员;大型项目的跟踪审计单位指跟审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处,以本规定为准。若本规定条款与国家、重庆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有出入时,按国家、重庆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年11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