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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基建、附属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修订)

更新时间: 2024-12-11 15:42 浏览: 来源:基建后勤处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对基建、附属工程项目监督与管理,进一步规范基建、附属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院合法利益,根据《教育系统基建、附属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教审〔1997〕2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育部令第17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格委直属公办高校基本建设工作要求的通知》(渝教建发〔2019〕1号)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附属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院使用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及各种专项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重建等)和附属工程项目(包括小型装饰装修、房屋维修改造、道路管网改造、环境绿环景观、电力改造增容、供水供气、体育设施建设、校门围墙修建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是指学院对工程项目的审计。

第四条  学院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由审计处负责。审计处可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实施审计,对审计结果进行复核。

第五条  学院预算造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造价咨询(包含结算审核)以及二次审计。

第六条  学院预算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应按以下方式实施审计:

(一)合同估算价1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实施预算审核与结算审核。

(二)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实施结算审核。

未按以上方式实施结算审核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付款手续。

第七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规,是否纳入学院的年度计划,资金是否落实;

(二)招标文件是否完整,招标程序和方式是否合规;

(三)工程项目的预算是否合理;

(四)工程项目变更签证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有经批准修改的文字记录;

(五)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表是否真实、全面、合法,结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工程量是否真实,价格是否合理;

(七)工程项目验收手续是否齐备;

(八)工程项目结算造价是否合理、正确,审定实际工程造价金额;

(九)工程项目所需的大宗、批量及贵重物资设备的采购是否纳入学院建设工程招标范围,进行统一招标。工程项目所用材料、设备购进数量是否属实,质量是否保证,价格是否合理,手续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

第八条  工程项目办理结算审核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以下简称“结算资料”):

(一)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基建、附属工程结算送审表;

(二)工程项目立项报告、立项批复、概算批复或相关立项审批材料;

(三)招标文件、招标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文件、投标清单以及相应的电子版;

(四)工程承包合同或协议;

(五)承包人编制的《建设工程造价结算书》及电子版(加盖承包人公章和造价编制人员资格证章);

(六)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全套资料、施工企业资质证明、监理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安全文明施工验收合格证书、建设工程结算审计资料责任承诺书;

(七)施工图、竣工图纸质版及电子版;

(八)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九)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现场签证单、材料(设备)认价单、材料检验报告;

(十)办理结算审核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  工程项目结算资料的要求:

(一)送审部门对结算资料初审后,报送审计处,并配合开展审计工作,如果结算资料不完整或手续不完善,审计处不予审计;

(二)工程项目立项报告须经立项部门负责人及其分管校领导签字;

(三)严格工程项目变更签证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工程项目变更事项,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审计处不予认可。

第十条  审计处对工程项目招标、收方、验收等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并在相应资料上签字。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先结算审核后支付。工程项目经结算审核后,出具结算审核报告,财务办理结算付款手续时必须提供结算审核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中查出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相关制度,故意损害学院经济利益的相关部门及责任人,报学院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应保护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对工程项目的审计职权。对阻挠、拒绝审计或不如实提供资料、弄虚作假的行为,学院应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依法审计。审计人员及相关工作岗位业务人员若有下列行为,情节较轻的,由所在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学院有关部门处理:

(一)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的;

(二)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接受或向审计对象索要礼品、礼金,接受高档消费的;

(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四)玩忽职守、给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十五条  应急抢修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渝工程职院发〔2019〕69号)同时废止。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年1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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