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项目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加强学校项目采购管理,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重庆市财政局最新发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教育事业收入),以及学校自筹资金(捐赠款、贷款、借款等资金)采购货物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含电子资源)、办公家具、办公用品、办公耗材、医疗用品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货物维修与维护的服务等。
第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诚实信用、程序规范成本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无经费预算、超经费预算、超经费使用范围以及与项目建设方案不符的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采购与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二)审定学校“项目采购专家库”;
(三)审定学校采购招标代理机构;
(四)审定特殊采购事项的采购事宜;
(五)审议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组织学校校内招标采购培训;
(七)参与、监督采购活动;
(八)审议招标采购活动中的实质性投诉事项。
第八条 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招投标管理中心,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负责人任主任。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
(二)拟订学校有关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协调与上级部门的工作关系;
(四)拟订和提交需通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或审定的事项;
(五)组织实施招标采购项目或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
(六)对各二级部门自行采购进行指导、督促、检查;
(七)负责组建“项目采购专家库”,报送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八)负责跟踪采购经费预算的执行;
(九)负责组织30.0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论证;
(十)负责审核项目采购申请表及登记;
(十一)负责发布政府采购项目意向公开公告;
(十二)负责拟定、决定采购方式,报送项目采购计划;
(十三)负责采购文件论证专家的抽取及选用;
(十四)负责审核采购文件;
(十五)负责发布采购公告;
(十六)负责组织开标、评标;
(十七)负责指导项目申请(建设)部门签订、履行采购合同;
(十八)负责处理采购工作中的有关质疑,协助相关部门处理采购工作中的有关投诉;
(十九)负责采购信息公开及采购数据统计工作,负责采购档案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二十)完成学校和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二级部门(院部)是项目采购申请(建设)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照学校下达的部门预算,合理安排本年度内各预算项目的计划申报及执行;
(二)负责编制采购需求、项目采购申请表、采购文件;
(三)参加采购文件论证;
(四)根据专家意见修改、提交采购文件;
(五)参加开标会议,确认评标结果;
(六)负责解释采购过程中的询问、质疑及投诉;
(七)负责起草、提交采购合同;
(八)负责监督、跟踪合同执行;
(九)负责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确认履约验收结果,并对结果负责;
(十)负责本部门自行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对结果负责;
(十一)负责完善付款资料,办理采购项目的收款、付款;
(十二)负责本部门自行采购项目资料的整理和档案移交工作。
第十条 教务处是教学类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教学类项目(单次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采购申请的审签;
(二)负责对教学类项目(单次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合同履约情况实施监督;
(三)负责参与教学类项目(单次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科研与技术服务处是科研类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科研类项目(协议供货以及单次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采购申请的审签;
(二)负责对科研类项目(协议供货以及单次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合同履约情况实施监督;
(三)负责参与科研类项目(协议供货以及单次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是信息化类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信息化类项目采购申请的审签;
(二)负责对信息化类项目合同履约情况实施监督;
(三)负责参与信息化类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审计处是项目采购审计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年度采购项目专项审计;
(二)监督代理招标采购项目;
(三)负责在项目采购评标活动中选用合适的专家参与评审。
第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是项目采购的纪检监察部门,对采购实施环节各部门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是项目采购的资产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由招投标管理中心采购项目的验收;
(二)参与由项目申请(建设)部门自行采购项目的验收;
(三)按合同约定及履约情况办理付款;
(四)负责审核项目采购预算;
(五)负责合同审核;
(六)负责项目申请(建设)部门自行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
第十六条 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自行采购。
(一)集中采购
1.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单次采购预算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属于台式计算机、便捷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公务车、医疗设备协议供货品目的,单次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不满200.00万元的,由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审批后在重庆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平台上采购。
2.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协议供货品目的,单次采购预算金额不满1.00万元的,由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在重庆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平台上直接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
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单次采购预算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审批后按政府采购程序组织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
(三)分散采购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次采购预算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审批后按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组织形式执行。
(四)自行采购
属于本条第一至三款以外,单次采购预算金额不满50.00万元的项目,按照《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自行采购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渝工程职院发〔2021〕66号)执行。
第四章 采购方式及主要流程
第十七条 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在权限范围内按照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公开招标
(一)单次采购预算金额2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采购流程
1.制定公开招标采购文件。
2.发布采购公告之日起自投标截止之日止,公告期限20日以上,招标文件发售期限5个工作日以上。
3.抽取评标专家,组成采购评标专家组。
4.开标、评标,投标人不满3家的不得开标。
5.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
6.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以内公告中标结果。
7.中标结果公告后30日以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九条 邀请招标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二)采购流程
1.确定邀标方式,可选择下列之一:
(1)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以上。
(2)从市级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3)采购申请部门书面推荐。
选择第(2)、第(3)种方式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2.确定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并随机邀请3家供应商。
3.发布投标邀请采购文件。
4.开标、评标,投标人不满3家的不得开标。
5.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
6.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以内公告中标结果。
7.中标结果公告后30日以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条 竞争性谈判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3.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采购流程
1.制定竞争性谈判文件。
2.谈判公告发布之日起自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之日止,公告期限3个工作日以上,文件发售期限3个工作日以上。
3.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谈判工作组。
4.开标、评标,投标人不满3家的不得开标。
5.谈判结束后5个工作日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
6.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以内公告中标结果。
7.中标结果公告后30日以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一条 竞争性磋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采购流程
1.制定竞争性磋商文件。
2.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自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之日止,公告期限10日以上,文件发售期限5个工作日以上。
3.抽取评审专家,组成磋商工作组。
4.开标、评标,投标人不满3家的不得开标。
5.磋商结束后5个工作日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
6.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以内公告中标结果。
7.中标结果公告后30日以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二条 询价采购
(一)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二)采购流程
1.制定询价采购文件。
2.询价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自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之日止,公告期限3个工作日以上,文件发售期限3个工作日以上。
3.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询价工作组。
4.开标、评标,投标人不满3家的不得开标。
5.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
6.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以内公告中标结果。
7.中标结果公告后30日以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三条 单一来源采购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它供应商处采购的;
3.为了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二)采购流程
1.按照单一来源项目采购要求,填写相关报表。组织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论证。
2.发布单一来源采购公告,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以上。
3.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报市教委审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市教委同意后还需报市财政局审批。
4.抽取评审专家,组成单一来源协商工作组。与拟成交供应商协商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项目质量。
5.编写协商报告并公告结果。
6.结果公告后30日以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四条 项目采购申请
项目申请(建设)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填写《项目采购申请表》以及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是指项目申请(建设)部门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 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采购申请审签
(一)经费预算划归项目部门管理的项目审签程序是:
申请人填制并提交项目采购申请表→项目负责人审签→部门负责人审签→业务归口部门负责人审签(单次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教学类项目归口教务处审签;协议供货以及单次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科研类项目归口科研与技术服务处审签;信息化类项目归口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审签)→财务审签→业务归口分管校领导审签(单次采购预算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投标管理中心审签。
(二)经费预算划归校领导管理的项目审签程序是:
申请人填制并提交项目采购申请表→部门负责人审签→分管校领导审签→招投标管理中心审签。
(三)对项目管理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一)招投标管理中心结合项目性质、采购目录及采购资金限额等因素,按规定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二)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已经市教委、市财政局审批同意但需变更的,需按学校采购申请程序审批后,报市教委、市财政局申请变更。
第二十七条 采购意向公开
政府采购项目应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期限原则上不少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项目申请(建设)部门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采购项目,依申请提交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初审,初审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第二十八条 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评审方法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除下列情形外,项目申请(建设)部门需按采购文件模板编制采购文件:
1.重庆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直接下单采购的项目。
2.项目申请(建设)部门组织的自行采购项目。
3.依申请批准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采购项目。
第二十九条 采购文件论证
单次采购预算金额30.00万元以上或技术复杂类项目,项目申请(建设)部门编制采购文件后由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采购文件论证,并按论证意见及建议修改完善采购文件。
第三十条 采购文件审签
项目负责人审签→项目申请(建设)部门负责人审签→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审签→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人审签→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一条 项目采购公告及媒体
(一)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二)配置竞价的协议供货项目及网上商城目录以内的自行采购项目,在重庆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上发布。
(三)除上述项目外,其他自行采购项目在重庆市行采家网站或学校校园网上发布。
第三十二条 采购文件质疑及投诉
采购文件公示期内,如有潜在投标人依法对采购文件提出询问质疑投诉的,经调查认定质疑投诉不成立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质疑投诉成立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投诉未对采购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结果构成影响但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三十三条 开标评审及结果公告
(一)成立评审专家组
按照《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项目采购专家选用及管理办法》(渝工程职院发〔2021〕54号)执行。
(二)组织开标评审
1.开标会议由招投标管理中心主持,项目申请(建设)部门参加。
2.开标会议结束后评标专家进场评标。
(三)采购结果公告
评审结束后,采购结果在项目采购公告对应的媒体上公示。
第三十四条 采购结果质疑及投诉
采购结果公示期内,如有投标人依法对评标过程、评标结果提出质疑投诉的,经调查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及投诉,但未对采购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结果构成影响,但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五条 采购合同编制及审签
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签订采购合同。
(一)采购结果确定后30日以内,项目申请(建设)部门依据采购文件、中标人投标响应文件及其他优惠承诺编制合同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采购合同审签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的程序执行。
第三十六条 采购合同备案及公示
除涉密项目外,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以内,由招投标管理中心通过内网系统进行合同备案及公示。
第三十七条 履行合同
合同签订后,项目申请(建设)部门应督促成交供应商及时履行合同,并跟踪合同执行。
第三十八条 验收
自行采购项目按照《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自行采购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渝工程职院发〔2021〕66号)组织验收。政府采购项目中,除合同金额5.00万元以内的协议供货、采购文件、合同或政策制度文件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程序组织验收:
(一)提交验收申请
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履约完毕后,由项目申请(建设)部门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组成验收人员
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项目申请(建设)部门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使用人参与验收。教学类项目(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教务处应参与验收;科研类项目(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科技处应参与验收;信息化建设类项目现代信息技术中心应参与验收。
(三)形成验收报告
验收人员依据合同或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核对采购标的物的到货情况、品牌型号、数量及相关技术功能等,完全满足视为验收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并形成书面验收报告。
第三十九条 资产入账
验收合格后,达到资产管理标准的采购标的物由项目申请(建设)部门填写《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设备验收单》、资产卡片移交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入账。
第四十条 支付采购款
(一)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的采购项目付款程序是:
项目申请(建设)部门提交报销审批流程→《采购申请表》《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发票、资产登记单据、履约保证金缴纳证明等资料到招投标管理中心初审→财务人员审核报账资料→办理付款。
(二)项目申请(建设)部门组织的自行采购项目,付款程序是:
项目申请(建设)部门提交报销审批流程→采购档案资料移交资产管理部门备案→财务人员审核报账资料→办理付款。
第四十一条 采购资料存档保管
(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资料应包括:《项目采购申请表》、采购文件审签表、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评标记录、合同、验收报告(依规定未单独组织验收的项目可不提供)、质疑回复(如有)、投诉处理决定(如有)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自行采购项目采购资料应包括: 《项目采购申请表》、采购记录(含询价、议价记录)、合同(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验收报告(依规定未单独组织验收的项目可不提供)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二)采购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正本作为资料从招标采购结束之日起保存2年。
第六章 项目采购管理要求
第四十二条 采购项目不得进行分拆、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四十三条 项目申请(建设)部门应合理安排计划,预留采购程序执行时间。
(一)重大项目及技术复杂项目,预留采购论证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预留采购程序执行时间不得少于90日。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预留采购程序执行时间不得少于60日。
(三)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协议竞价等方式的项目,预留采购执行时间不得少于45日。
(四)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云平台货物及服务超市采购项目,预留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第四十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四十五条 采购文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不得包含倾向性、排他性、指向性参数设置及表述。
第四十六条 评审专家原则上提前一天抽取。
第四十七条 同一专家不能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文件论证和项目采购评标。
第七章 询问、质疑及投诉处理流程
第四十八条 询问
供应商对项目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依法向学校提出询问,询问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自收到询问3个工作日内,学校相关部门须依情况作出口头或书面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询问事项处理流程是:
(一)对项目采购活动资格条件、技术、商务及评标标准等内容提出询问的,由项目申请(建设)部门负责答复。
(二)对项目采购活动其他内容提出询问的,由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负责答复。
第四十九条 质疑
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认为其所参与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一次性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质疑。质疑时限及内容如下: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在依法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三)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四)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项目号以及招标项目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投标人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事项处理流程是:
(一)投标人依法在质疑期内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递交质疑函。
(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督促、组织相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1.针对采购项目需求的质疑,由项目申请(建设)部门负责答复。
2.针对采购程序的质疑,由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答复。
3.针对采购项目结果的质疑,依具体情况由招投标管理中心、拟成交供应商或评标专家组负责答复。
第五十条 投诉
如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或学校相关部门未在规定时限内做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依法提起投诉,学校配合市财政局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并在30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答复,投诉结果按市财政局处理意见执行。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学校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廉洁纪律教育。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学校采购活动,有权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第五十四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正确行使职权,清正廉洁,公平公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与投标人或供应商串通谋利等行为者,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 项目采购工作业务经办人员、审批人员、审核人员必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项目采购业务。违纪、违规、违法开展采购业务的,按程序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及土建(水电)维修项目,按学校另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科研项目按《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渝工程职院发〔2021〕57号)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项目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修订)》(渝工程职院发﹝2019﹞13号)同时废止。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年1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