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地方性法规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含工程施工、工程货物、工程服务)招标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施工是指:
(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及其相关的工程施工;
(二)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进行的改建、扩建、修缮、装饰装修等工程施工;
(三)环境、绿化、道路、强弱电、给排水等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四)纳入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货物;
(五)其他工程施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货物是指:构成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使用的工程建设项目经费直接采购的重要材料、重要设备等。
(一)重要材料是指构成工程结构的主要材料或对工程质量起关键作用的材料,包括建筑钢材、水泥、各类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及外加剂、建筑门窗(含型材及配件)、建筑防水材料、建筑给排水管材及用水器具、建筑涂料及粘结剂、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内外墙砖、地砖)、建筑石材等;
(二)重要设备是指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以及工程运营、经营管理起关键作用,包括电梯、配电设备(含电线电缆、开关插座、灯具等)、防火消防设备、锅炉、暖通设备、给排水设备、电子与智能化设备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服务是指: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资金的工程建设相关服务项目。包括:项目可研、规划、测绘、设计、勘察、施工图审查、环评、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评估、审计。
第六条 二级部门应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中长期规划,并按要求编制和报送三年滚动预算。纳入学校预算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学校统一报送市教委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未编制预算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纳入招标采购计划;未纳入招标采购计划和超预算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实施招标采购。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按学校《关于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执行。
第十条 基建后勤处是工程建设项目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二级部门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需求及项目资料;
(二)负责提出权限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备案立项、采购申请;
(三)负责联系权限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造价编制、报批报建、合同审签。
第十一条 招投标办公室是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审核;
(二)负责立项部门自行采购权限以外的项目招标;
(三)负责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审计处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全过程监督。
第三章 采购权限划分
第十三条 采购权限划分
(一)工程施工类
1.预算金额<10万元的,由基建后勤处负责招标采购。
2.10万元≤预算金额<30万元的,由招投标办公室负责招标采购,原则上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发布招标采购公开信息,但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的特殊项目,可在学校官网发布招标采购公开信息或通过集体决策确定符合要求的承包商。
3.30万元≤预算金额<200万元的,由招投标办公室会同审计处、基建后勤处到江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符合要求的承包商。
4.200万元≤预算金额<400万元的,采用公开招标的,由招投标办公室或者委托的第三方代理机构在相应平台发布招标采购公开信息,择优确定符合要求的承包商。采用非公开招标的,由招投标办公室会同审计处、基建后勤处在江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选库中,随机抽取3-5家符合要求的承包商,再采用竞争性比选的方式,择优确定符合要求的承包商。
5.预算金额≥400万元的,由招投标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在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招标采购公开信息,按程序择优确定符合要求的承包商。
(二)工程货物类
1.预算金额<10万元的(协议供货品目除外),由基建后勤处负责招标采购。
2.预算金额≥10万元的,按学校《项目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相关规定实施招标采购。
(三)工程服务类
1.预算金额<10万元的,由审计处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结算审核实施单位的采购;除审计处负责的工程服务以外的其他工程类服务项目,由基建后勤处实施采购。
2.预算金额≥10万元的,按学校《项目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相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四章 招标组织形式及招标方式
第十四条 学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组织形式分为统一采购和自行采购两种形式。
第十五条 学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方式分为政府采购方式和非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方式。按规定需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非政府采购方式包括谈判、询比、直接采购、随机抽取、框架协议等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凡采购项目达到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以及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采购。项目实行代建的,代建单位的选择,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七条 招标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诚实信用原则。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采购、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不得将达到招标规模的项目采取拆分、肢解、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制定不合理条款,违法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申请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三)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货商\承包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的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非招标\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招标\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学校紧急需要的;
(三)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申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二)因采购艺术品、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类项目,可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六)在建工程依法追加的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或者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需要补充追加,原中标人具备供货能力,且追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
(七)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八)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可申请采用谈判采购方式:
(一)采购人不能准确地提出采购项目需求及其技术要求,需要与供应商谈判后研究确定的;
(二)采购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采购人需要与供应商谈判从而优化、确定实施方案的;
(三)采购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已知潜在供应商比较少,或已通过公告邀请方式验证有效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可申请采用询比采购方式:
(一)采购人可准确地提出采购项目需求和技术要求的;
(二)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采购项目。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可申请采用直接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包括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二)为了保证采购项目与原采购项目技术功能需求一致或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因抢险救灾或疫情防控等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需要进行紧急采购的;
(四)为执行创新技术推广,提高重大装备国产化水平等国家政策,需要直接采购的;
(五)涉及国家秘密或学校秘密不适宜进行竞争性采购的。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可申请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一)难以确定采购计划的应急、零星需求采购;
(二)需要频繁、重复组织采购同类工程、货物或服务的。
第五章 招标采购程序
第二十七条 自行采购工作程序
1万元≤预算金额<10万元的,立项部门填写项目采购申请表,并提供盖章的采购需求清单、项目资料,招投标办公室审批后,实施采购。
第二十八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谈判、竞争磋商、询价招标采购工作程序
(一) 10万元≤预算金额<30万元的,由基建后勤处填写项目招标采购申请表,并提供盖章的采购需求清单;
(二) 预算金额≥30万元的,组织采购文件论证;预算金额≥3000万元的,组织采购需求审查;
(三) 采购文件会签后,发布招标采购公开信息;
(四) 按招标/采购公告的要求,实行资格预审的,接受投标报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五)根据项目需要,基建后勤处可组织现场踏勘;
(六)会同基建后勤处编制答疑补遗公告,基建后勤处组织会签后由招投标办公室对外发布;
(七)组织开标和评标;公告中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八)组织基建后勤处与中标人工作对接,向基建后勤处移交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合同签订后提交一份合同原件到招投标办公室归档。
第二十九条 单一来源采购、直接采购工作程序:
(一)基建后勤处填写采购申请表及单一来源或直接采购论证资料;
(二)招投标办公室审核采购申请资料,组织召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单一来源采购或直接采购方式进行审定;
(三)采购人通过谈判议价确定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公告成交结果;
(四)基建后勤处与成交供应商/承包商工作交接,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 谈判、询比、随机抽取、框架协议采购工作程序,按照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采购资料归档及保管要求
第三十一条 在办理资产入账及付款时归档,要求如下:
(一)自行采购项目档案资料归档及保管要求
单次采购金额1万元≤预算金额<10万元的项目档案资料包括:《项目采购申请表》、项目资料、造价资料、采购记录(含政府采购云平台、询价、议价记录)、合同、验收报告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二)招投标办公室采购项目档案资料归档及保管要求
预算金额≥10万元的项目档案资料包括:《项目采购申请表》、采购文件审签表及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评标记录、采购合同、验收报告、上级或行业主管部门的验收意见、质疑回复(如有)、投诉处理决定(如有)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如论证意见)等。需移交城建档案馆的工程建设资料,按其要求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使用捐赠资金和代收代管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采购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应随时根据政府发文及时更新,如遇到最新的政府发文与本办法冲突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投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渝工程职院发〔2021〕48号)同时废止。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