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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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4-10-23 09:33 作者:纪委办公室 浏览量: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

 

为了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持久改进作风,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2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上级部门、上级领导、校外有关单位到学校视察工作、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洽谈合作、交流访问、验收、评估工作等公务活动,其中也包括应邀来校讲学、作学术报告、项目评审论证等人员的接待, 以及学校重要的活动接待或经学校领导批准需要接待的活动和人员。

第二条  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单独列示。

第四条  严格公务接待程序,实行集中管理。

(一)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党政办公室负责公务接待审批管理,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按照业务对口原则,由相关接待单位组织实施。

(二)公务接待单位,须持有关公务活动文件或接待对象单位公函等,通OA系统提前填写《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备案表》,经党政办公室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由党政办公室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情况特殊的,公函可在公务外出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补发。学校因邀请接待对象前来开展必要的公务活动,发出的包括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等要素的邀请函,可以视作公函。

第五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应当一事一单,不得将多次公务接待合并填入一张接待清单。

第六条  根据接待对象和来访目的的不同,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接待:

(一)上级机关、市内外单位领导和学校邀请的接待对象来校视察、调研、访问、交流,视其来校目的,由校领导出面接待。

(二)检查组、考核组、上级主管部门、兄弟单位和校内各单位邀请的接待对象来校调研、考核、检查、访问和学术交流等活动,按照对等原则予以接待。其他因公来校,按来访目的由相应单位出面接待。

第七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高速路口组织迎送仪式,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八条  接待住宿标准。

(一)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与学校签订协议的住宿定点宾馆、酒店,执行协议价格,费用原则上由客人自理。以学校名义邀请且需要安排住宿的客人,应按照安全、节约、符合标准的原则,住宿费参照学校差旅费报销标准执行。

(二)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九条  接待用餐按照规定的标准方式进行。

(一)来访人员自行用餐,需要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纳伙食费用。

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

(二)接待用餐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教职工食堂餐厅,确需在校外安排的,应简朴节约,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三)工作餐标准按照重庆市接待标准执行。

第十条  接待出行应根据公务出行人员情况,合理使用车型,尽量安排集中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及人员。按有关规定应由接待对象承担交通费的,应及时缴纳交通费用。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接待费报销一事一结算,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公函、接待清单。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一律不予报销。接待费资金支付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四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对公务接待费预算管理有关工作进行监督。审计处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加强对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室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党政办公室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渝工程职院202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