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试行)》的具体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以下简称《标准》)、《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及《重庆市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试行)》,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体育工作,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特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标准》具体实施规定。
第二条 我院的《标准》实施工作在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学生处、体育部、医务所分工协作,具体组织实施。教务处负责牵头制订《标准》的实施计划、负责测试的调控工作和统一安排;体育部负责测试的具体组织实施、成绩记录、等级评定工作;学生处协助体育部负责学生体质测试时的组织,并与体育部共同组织学生进行早操锻炼;医务所负责学生身体形态、身体机能的测试和体质测试现场的医务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实施《标准》的工作应通过多种体育锻炼形式进行,应避免将体育课变成测验课,应将体育课、各种课外体育活动及运动竞赛等有机结合起来。体育工作中应有计划地开展体育测验活动,督促和指导学生加强平时锻炼和了解自身体质健康情况。
第四条 《标准》测试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初,体育部应提前拟订测试工作计划安排,报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批准后实施。测试之前,应召开测试工作会议,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学习、动员和布置,并检查测试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五条 测试工作和测试管理应分组进行。
第六条 测试项目均为六项,其中必测项目有身高、体重、视力、肺活量四项,选测项目有两项;从50米跑、立定跳远中选测一项;从台阶实验和中长跑(男1000米,女800米)中选测一项;从坐位体前屈、引体向上选测一项(女生一分钟选测仰卧起坐)。学生应锻炼3个月以后才允许参加测试。
第七条 进行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测试时,测试方法按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行方案)解读》要求进行。应将《标准》测试与学生的健康体检有机结合起来。
第八条 因病或残疾不能参加测试的学生,可提出免测申请,经县级及以上医院或学院医务所证明,《体育工作部》核准,教务处备案后,可以免测。
第九条 测试时,体育教师应依据《标准》的规定对各测试项目进行综合评定,按百分制记分。各个测试项目的得分之和为最后得分,根据最后得分评定等级:≥85分为优秀;76—85分为良好;60一75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学生毕业年级的等级评定,按毕业当年的测试成绩和其他学年平均成绩(各占50%)之和评定。
体育部应对测试结果进行核对、审查。经体育部主任核定后的学生体质达标成绩及评定等级应及时报教务处。
第十条 对《标准》测试成绩不合格者,在当学年度准予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则学年评定等级定为不合格。学生测试项目的测试记录、得分、评定等级有误需修改时,应进行核实签字。测试值修改由测试组总负责人核实签字。得分、评定等级修改由体育部向教务处说明原因,经核实测试值确认无误后,由教务处负责人签字。测试成绩、评定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学生,以便指导学生科学合理地锻炼。
第十一条 学生各测试项目的成绩、得分、评定等级应记入《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由体育部负责记录在《标准》登记卡(册)上,学生毕业时装入其档案。
第十二条 每学年测试的原始数据和统计资料应妥善保存。体育部应安排专人负责收集、统计、整理和保管测试资料,并定期归档。
第十三条 学院的《标准》管理应积极创造条件使用计算机,努力做到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
第十四条 实施《标准》过程中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数据、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掌握各个阶段、环节的特殊性和规律性,总结带有规律性的经验。
第十五条体育部每年应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及重庆 市教委、体育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采集、汇总、统计分析全院学生《标准》的测试数据和评定等级,代表学院自查《标准》的实施情况,并将自查结果上报市教委和市体育局。
第十六条 学院每年在经费支出中要保证一定比例用于《标准》实施工作所需的管理工作费、宣传活动费、设备设施的购置与维护等费用,并保证专款专用。学生《标准》的组织、测试、补测、和统计工作,均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在按计划组织《标准》测试时,当学期体育教师补贴工作量每教学班学生人数≥40人时按6学时计算,学生人数少,于40人时补贴学时按比例缩减。《标准》测试对应的课时费与其他体育工作补贴学时课时费标准相同。
第十七条 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建设运动场地,配备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达到测试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体育锻炼器材、设施和测试器材设备,保证测试数据准确和测试锻炼安全,达到锻炼目的。
第十八条 学生处、各系部及班主任(辅导员)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体育部在日常体育锻炼、测试中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和主管领导的连带责任。安全工作应做到:
l.对学生日常的锻炼提出安全要求,防止伤害事故发生;
2.测验前检查和了解学生的身体健康情况,有病或身体情况不好的学生不得参加测验;
3.测验前检查场地、器材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测试前要向学生讲清测试规则和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 学院每年对《标准》实施工作进行一次总结评比,评选一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调动全体学生和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二十条 《标准》的实施应纳入教育督导的相关评估体系。班级达标及格率低于90%,班级不得评为先进集体,班主任(辅导员)、体育任课教师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学生达标及格率低于90%的系不得评为先进部门,分管学生的负责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学生达到《标准》良好等级以上者,方可评为三好学生,获奖学金(高等学校),达到优秀成绩者,方可获奖学分。毕业时,《标准》评定等级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学校按结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达标分数的奖励与降低
1.下列情况之一者奖励5分,不同项可累计加分;
1)早操和课外体育锻炼出勤率达到98%以上,并认真锻炼者;
2)获等级运动员称号者;
3)参加校运动会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名次者;
2.体育课、早操、课外体育锻炼无故缺勤,一年累计超过应出勤l/10者或因病、事假缺勤,一学年累计超过1/3者,该学年《标准》成绩最高记59分,评定等级为不及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开始实施,原《学生体育锻炼标准》停止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体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