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关于2020-2021学年第2学期专本贯通试点专业期末联考的通知

2021-06-29 11:33

各专本贯通班:

按照重庆科技学院的统一部署,学校将开展专本贯通试点专业期末联考工作,本次考试定于7月10-11日举行,现将考试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安排

序号

综合测试科目

考试时间

班级

考场

人数

1

大学英语Ⅳ

7月10日09:00-11:00

智控193

3129

45

2

智控194

3130

45

3

物联网195

3131

44

4

物联网196

3132

43

5

机电195

3128

43

6

大学英语Ⅱ

7月10日14:00-16:00

智控203

3129

46

7

智控204

3130

45

8

物联网203

3131

45

9

物联网204

3132

47

10

机电204

3128

45

11

高等数学(理工)Ⅱ

7月11日09:00-11:00

智控203

3129

46

12

智控204

3130

45

13

物联网203

3131

45

14

物联网204

3132

47

15

机电204

3128

45

二、考前诚信教育专题班会

由各班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在考前召开诚信考试主题班会,组织学生学习考场规则及考试违纪作弊界限。强化学生遵规守纪意识,诚信考试。

三、注意事项

1.请各班考生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或校园一卡通)、考试工具(2B铅笔、橡皮檫、黑色签字笔)及调频耳机在考试前15分钟提前进入考场,签到后对号入座。

2.考试开始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大学英语联考有听力考试,请同学提前调试好耳机,于2021年7月7日中午12:00-14:00到对应考场进行试音。

联系电话:61065968,联系人:尚老师

教务处 

2021年6月28日



考试规则

一、考试前2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室;考试开始6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并不得再进入考场。

三、在考试过程中,考场给考生4次信号:考生进场信号(考前20分钟)、分发试卷信号(考前5分钟)、考试开始信号、考试结束信号。

四、考生只准带黑色或蓝色钢笔、圆珠笔、签字笔、2B铅笔、橡皮、铅笔刀和其它明确规定允许使用的考试工具进入考场,不准携带手机、传呼机和其他电子通讯设备入场。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五、监考人员发放完试卷、答题纸后,考生必须首先在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科目代码和其他规定的内容,不得做任何标记。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褶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七、考试规定须在答题纸上作答,一律用蓝、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签字笔作答;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未按指定用笔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八、考试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

九、提前交卷的考生,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场,并不得再次进入考场或在附近逗留、大声喧哗。

十、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停止作答,并将试卷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场。不得将试卷(题本)、答题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考生须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无理取闹、威胁、报复考试工作人员,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考生违纪作弊处理规定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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