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制度

休学与复学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0-04-27 点击量: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一般是在学制年限的基础上延长2年,学生在达到最长学习年限时仍不具备毕业或结业条件者,自动取消学籍。

第二十六条  在校学生参加创业的,可申请休学,并简化审批程序,且最长学习年限可在学生学制年限基础上延长3年。

第二十七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凭《休学证明书》在10日内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应复学学期开学前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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