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制度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0-04-28 点击量: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以重庆市相关文件精神,为规范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等工作。
第三条 资金来源、奖励(或资助)对象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资助这类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 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3档。
第四条 我校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及标准由重庆市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章 国家奖、助学项目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国家奖学金成绩要求:学习成绩(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加权平均分,下同)年级专业排名位于前10%。如果学习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
5.对于学习成绩没有进入年级专业排名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要申请国家奖学金必须提交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详细的证明材料。表现突出的具体条件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6.无迟到、早退及旷课现象。
7.不抽烟、无晚归寝及夜不归寝现象。
8.言行举止文明,无着装不文明、说脏话、男女交往不文明等现象。
9.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勇于承担重任,具有吃苦耐劳、认真负责的精神。
10.具有正式高职学籍的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态度认真,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成绩(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加权平均分,下同)年级专业排名位于专业年级前1/3,无补考,无重修科目,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习成绩专业年级排名超出前1/3,但位于前1/2,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突出表现的要求同国家奖学金要求相同)。学习成绩排名超出前1/2,不具备申请资格。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无迟到、早退及旷课现象。
7.不抽烟、无晚归寝及夜不归寝现象。
8.言行举止文明,无着装不文明、说脏话、男女交往不文明等现象。
9.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勇于承担重任,具有吃苦耐劳、认真负责的精神。
10.具有正式高职学籍的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或已经解除处分影响。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具有正式高职学籍的我校在校学生。
第三章 评审与报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我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设在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评审等具体工作。
(一)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学生工作部会同各二级学院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市教委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学校学生工作部会同各二级学院,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三)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及评审: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学生工作部结合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经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我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评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时,获得国家、省市级奖励,考取职业资格证书、外语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学院每年收到上级财政拨款后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每年收到上级财政拨款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重庆市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办法
(一)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和方式
因国家助学金上级财政拨款时间不固定,学院在获得上级财政拨款后,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一学年以十个月计算)。
(二)违纪学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办法
国家助学金是用于资助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资金,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不再符合国家助学金受助条件,不应再享受国家助学金。为充分发挥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在学习、守纪等方面的示范带头作用。对已经获得国家助学金受助资格后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学生,学校从该生受处分次月起取消其国家助学金受助资格并停止发放剩余月份的国家助学金。
(三)休学、退学和参军入伍学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办法
对已经获得国家助学金受助资格后因休学、退学和参军入伍而离开学校的学生,学院从该生离校次月起停止发放其剩余月份的国家助学金。
(四)国家助学金停发后剩余资金管理办法
因各种原因停发国家助学金而产生的资金余额,学校将根据资金余额总数重新设置国家三等助学金名额若干。学校将根据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比例重新分配名额,并于每学年下期严格按照国家助学金相关评审办法重新组织评审,发放给其他符合国家助学金受助条件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