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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更新时间: 2022-01-20 浏览:次 来源: 审计处

渝工程职院团发〔2004〕1号

 
渝工程职院发〔2022〕6号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经2021-2022学年第1学期第14期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022年1月20日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2019年3月29日财政部令第100号修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渝财资产﹝2020﹞22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本级教育系统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教财发﹝2021﹞4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学校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各归口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本部门、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效益性负责。

第七条学校党委会审议决定一次性报废处置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事项;审议决定出租出借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事项;审议决定一次性无偿划转、捐赠、转让、置换、报损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事项;审议决定一次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事项;其他固定资产管理重大决策。

第八条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审议决定需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的固定资产管理事项;审议决定一次性报废处置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在2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事项;审议决定出租出借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在2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事项;审议决定一次性无偿划转、捐赠、转让、置换、报损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事项;审议决定一次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事项;审定年度固定资产管理报告;其他固定资产管理重大决策。

第九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审议决定需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的固定资产管理事项;

(三)审议决定学校一次性报废处置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在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事项;

(四)审议决定出租出借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在20万元以下的事项;

(五)审议并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决议的固定资产无偿划转、捐赠、转让、置换、报损等事项;

(六)审议固定资产对外投资事项;

(七)审议学校固定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八)审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为学校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指导学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按制度规定的权限管理固定资产;

(三)负责组织或参与学校部分固定资产验收;

(四)负责学校固定资产会计核算;

(五)编制上报固定资产报表、固定资产管理报告;

(六)负责学校固定资产账卡管理、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七)办理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对外投资、产权登记、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备报批手续;

(八)加强对存量固定资产的有效利用,促进固定资产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学校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九)负责学校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管理;

(十)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十一)接受上级财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报告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基建后勤处负责学校后勤、生活、服务等综合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的统筹管理,负责办理房屋、土地权属证,负责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植物的使用和维护的管理,负责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处置管理;

(二)党政办负责学校公务用车和交通用车的购置、使用、处置管理;

(三)科研与技术服务处负责学校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负责国家平台相关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

(四)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仪器设备、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的管理,负责学校教室的设施设备及家具的管理;

(五)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学校学生公寓设施设备及家具的管理;

(六)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学校信息网络硬件和软件建设的管理,负责学校公共信息设施设备的管理;

(七)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期刊资料的管理;

(八)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其管理固定资产实施资产管理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二)负责本部门占有、使用固定资产的账卡物管理、资产处置、资产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组织或参与本部门管理固定资产的验收;

(四)负责本部门占有、使用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五)负责提交本部门管理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无偿划转、捐赠、调拨、转让、置换、报废和报损申请;

(六)参与本部门的固定资产采购;

(七)对本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绩效自我评价。

第十三条 审计处负责对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实施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建设、租用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固定资产无法满足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固定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固定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四)必须具备保证固定资产正常使用的基础条件。

第十六条学校固定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科学论证、从严控制,厉行节约、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配置严格执行经费预算管理,坚持按预算采购原则;严格按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新增固定资产配置必须综合考虑现有固定资产存量情况,应加强存量固定资产的有效利用,积极推进学校固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避免闲置浪费。

第四章 固定资产购置及验收

第十八条 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按照学校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购置完成后,必须严格履行验收程序,货物类固定资产验收按照学校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工程类固定资产验收按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规执行。对专业设备和技术性较高的设备,还应进行专业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应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使用部门应明确使用保管责任人和存放区域,加强监管。验收不合格的固定资产,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付款手续,并按合同约定退货或索赔。

第二十条学校自行建造投资限额(3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投资限额以下的按《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投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固定资产入账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

(一)外购(含维修改造工程购置)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决算数);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六)通过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八)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九)进口设备按合同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入账。

第二十二条学校自建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权属证明,依据相关凭证或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通过接受捐赠方式取得的各类资产属于学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提供捐赠协议、购货发票或其他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凭据,并按规定进行验收后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折旧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下列各项固定资产除外:

(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

(四)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

第七章  固定资产使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学校固定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使用人(保管人)为固定资产的直接责任人。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指定专(兼)职人员为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账、卡、物的日常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确因工作原因需要更换的,应由部门负责人确定新的资产管理员,并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当加强固定资产的登记、保管、使用、丢失毁损赔偿等管理,落实固定资产管理责任。

(一)资产登记: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切实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登记、领用、转移、处置、清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与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校对,确保账实相符、账卡相符。

(二)资产保管:固定资产使用人(保管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对所使用或保管的固定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使用效率负责。校内各部门相互借用固定资产必须办理借用手续。

(三)资产维护: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精密仪器、仪表、量具的使用管理,实行专人专管,设立辅助账簿详细记录该类资产的使用和维护信息,提高使用寿命和使用效益。

(四)丢失、毁损及赔偿:固定资产发生丢失、毁损情况,使用部门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并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对因使用、保管不善等造成的固定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形,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认定,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五)资产移交:各部门人员因工作变动(岗位变动、退休、离职),应在原部门核清固定资产实物,并及时到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调整资产使用人或保管人后,方可办理调动、退休手续。退休、离职人员在未办清资产移交手续之前,原使用部门对资产负保管责任,校内岗位变动人员在未办清资产移交手续前,对其原使用资产负保管责任。

第三十一条 长期闲置不用、低效率运转的固定资产,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与相关使用部门协商并报资产管理分管校领导同意后进行调剂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其占有的固定资产不得自行转让,未经学校授权一律不得利用固定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

(一)学校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按照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按本办法规定权限审批后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报备)。

(二)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按照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必须在保证履行本单位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实施。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按本办法规定权限审批后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报备)。

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原使用部门在设备租借期间仍负有实物管理职责;出租出借期满时,由原使用部门追回,并与租借单位共同校验,保证资产完好无损。

(三)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八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核销的行为。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报损。

(一)固定资产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固定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二)固定资产捐赠,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处置行为。

(三)固定资产转让,是指变更固定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四)固定资产置换,是学校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退补差价)。

(五)固定资产报废,是指对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进行报废处理。

(六)固定资产报损,是指对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和发生盘亏、坏账、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处置应遵循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厉行勤俭节约、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的原则。资产使用部门处置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五条拟处置的固定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法律诉讼的资产,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资产;

(二)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或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的资产;

(三)在不影响本单位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涉及盘亏、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固定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必须按权限严格履行审批:

(一)学校对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执法执勤用车的处置,以及除上述资产外的其他资产(以下简称“其他资产”)的报损、跨部门(含跨级次)无偿划转,由学校报市教委审核、市财政局审批。

(二)其他资产的捐赠、转让、置换、教育部门内部(不含跨级次)无偿划转,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按本办法规定权限审批后报市教委审批。

(三)其他资产的报废处置,按以下权限审批:

1.一次性报废资产账面原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使用人(保管人)提出申请,经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科负责人、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核,业务归口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作报废处理。

2.一次性报废资产账面原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由资产使用人(保管人)提出申请,经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科负责人、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核,业务归口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按本办法规定权限审定通过后作报废处理。

3.报废资产单位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上的,除按上述报废处置规定程序审批外还须报市教委审批。

4.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汇总提交会议审定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置事项时间为每年的4月和10月。

(四)其他资产的报损,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科负责人、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核,业务归口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按本办法规定权限审定通过后报市教委审批。固定资产损失的认定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所有需报批的固定资产处置事项还须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成立审查小组,对处置事项进行论证认定并出具鉴定报告,提出处置建议。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转让原则上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并应将转让公告通过公开媒介予以披露。

因管理需要或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转让的,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处置。

第三十九条 学校转让、置换固定资产,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根据审批权限报市财政局或市教委备案。

首次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出现流拍的,可将转让价格适当下浮,下浮后的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含)的,须按审批权限重新报批。

以置换方式处置的固定资产涉及货币资产的(即退补差价),按批准的退补差价金额实施置换。若审批后差价金额发生变动,需按审批权限重新报批。

第四十条 报废固定资产应保证帐、卡、物相符,严禁私自拆卸、变卖、丢弃,固定资产处置批复后由资产使用部门按照报废资产清单将实物交回到指定地点。

为维护校园公共安全,各资产使用部门在报废资产未批复前,拟报废资产只能存放在本部门所属用房区域内,不得摆放在可能引发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场所。

第四十一条 经批准核销的固定资产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学校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

第四十二条 学校报废固定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报废固定资产处置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审计处、基建后勤处等部门共同参与。

出售、出让、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报废处置规定的资产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资产处置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

第四十四条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五条申报处置的固定资产明细应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一致,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依据市教委或市财政局批复或学校审批权限内资产处置事项的内部决策资料,以及处置交易凭证,及时进行资产、会计账务处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九章 固定资产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

第四十六条固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产权登记包括土地、房屋、车辆。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固定资产总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部门占有、使用固定资产产权均为学校所有,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并报市教委或市财政局核定和检查,确保固定资产产权清晰、安全完整。

第五十条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固定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学校向市教委或市财政局申请调解或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五十一条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固定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市教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批准,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十章  固定资产评估

第五十二条 固定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固定资产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五十三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固定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固定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固定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固定资产无偿划转;

(二)发生其他不影响固定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十一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五十六条固定资产清查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要求或学校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对学校固定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实物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的损溢,真实反映学校固定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固定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和地方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固定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定期和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每年至少清查一次,以物对账,以账对物,做到账实相符。

第五十九条 资产使用部门应当积极实施资产清查自查工作,并对所提供的资产清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六十条 固定资产清查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盘亏固定资产按本办法对报损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固定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六十一条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做好固定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六十二条固定资产信息报告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规定的财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六十三条学校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绩效评价

第六十四条学校对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否齐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是否执行到位;固定资产管理是否规范、有效;是否保证了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固定资产使用是否充分发挥效益;固定资产管理是否存在重大违规违纪现象。绩效考核按组织形式分为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

(一)内部评价

1.资产使用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绩效自我评价,并形成自评报告。

2.归口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实施绩效评价,并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二)外部评价

1.必要时学校可委托第三方对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外部评价。

2.上级部门要求对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外部评价的必须按要求实施。

第六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一)学校应加大对固定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纳入资产使用部门、归口部门负责人年度考核。

(二)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部门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三)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固定资产配置和调剂的重要依据。

(四)将绩效评价结果纳入负面清单,作为部门发展后续固定资产配置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七条学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除执法执勤用车之外的其他公务用车报废处置,按市机关事务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渝工程职院发﹝2019﹞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