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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印发授权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审办发【2010】92号)

更新时间: 2018-10-15 浏览:次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文件

审办发〔201092

 

审计署关于印发

授权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修订后的《审计署授权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计署授权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署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以下简称授权审计)的管理,保证审计质量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署授权审计工作,实行一年一定、统一授权的办法,原则上只安排行业性授权审计项目,一般不对个别审计事项单独安排授权。

    第三条  审计署制定授权审计项目(国外贷援款公证审计项目按已有规定执行,下同)计划,应当以整合审计资源、发挥全国审计机关的整体效能为目标,注重与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衔接与协调。

    第四条  审计署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只授权给省级审计机关(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审计局,下同),由省级审计机关直接实施或统一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

    第五条  审计署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每年年底前提出次年授权审计项目安排意见,包括明确负责业务指导的审计业务司、授权审计项目安排的指导思想、授权范围或行业、选定被审计单位的原则和要求等。省级审计机关根据授权审计项目安排意见选定审计项目,向审计署提交授权审计项目立项申请书(格式见附件),说明选定的审计项目基本情况,立项理由,审计目标,审计内容、范围和重点,以及审计的组织分工等事项。

    第六条  审计署收到省级审计机关申请授权的文件后,由办公厅统一汇总,进行综合平衡,并征求相关业务司、派出机构意见,形成授权审计项目计划(草案)。有关业务司根据授权审计项目计划(草案),制定行业性授权审计项目指导意见,明确授权审计项目的总体要求和审计重点、项目执行的进度、审计报告上报要求等事项。授权审计项目计划(草案)和指导意见报审计业务会议研究审定后,正式下达给省级审计机关执行。

    第七条  授权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地方审计机关必须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因特殊原因当年无法完成的,应当及时向审计署申请调减项目计划。

    第八条  省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授权审计项目时,应当根据审计署授权审计项目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发审计工作方案,签发审计通知书,提出审计报告,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作出审计决定。省级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相关审计文书进行审理或复核,提出审理或复核意见。

    第九条  地方审计机关在实施授权审计项目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审计法、相关审计准则和审计署关于审计质量控制的规定,规范审计行为,确保审计质量。对于授权审计项目指导意见所确定的审计事项,必须确保完成。要在全面掌握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揭露和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揭示和反映体制性障碍、制度性缺陷和重大管理漏洞,注重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审计查出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在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和处理处罚上,遇有政策界限不清,或与被审计单位有重大意见分歧的,省级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审计署反映。

    第十条  在实施授权审计项目过程中,发现有下列问题之一的,省级审计机关应当以《重要审计情况》及时向审计署报告:

    (一)因决策不当、失职渎职、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金、资产损失金额较大;

    (二)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违法犯罪,涉案金额较大;

    (三)影响国家重要宏观政策执行的重大问题,涉及金额较大;

    (四)其他性质特别恶劣,金额巨大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或案件。

    第十一条  省级审计机关制发授权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及审计移送处理书时,应当抄报审计署并抄送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署派出机构。

    审计署有关业务司会同办公厅按照授权审计指导意见对授权审计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协调和指导,对省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和汇总,并将审理意见与汇总结果报请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对于未按时完成授权审计任务和未按上述要求报送包括不报送审计文书的审计机关,审计署将视情况作出处理,直至取消其承办授权事项的资格。

    第十三条  授权审计项目的审计档案由省级审计机关统一保存并归档。

    第十四条  授权审计项目可以参加审计署组织的地方优秀审计项目评选。

    第十五条  审计署每年组织对授权审计项目计划执行、项目实施质量、审计成果等情况进行考核和抽查,并通报考核和抽查结果。

    第十六条  在实施授权审计项目过程中,地方审计机关应当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和各项廉政规定。对违反审计工作纪律、以审计权力谋取单位和个人私利问题的,审计署暂停对其授权、限期整改并依法依纪作出相应处理。因审计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审计项目重大质量问题和重大事项隐瞒不报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管辖范围内审计事项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审办发〔200911号)同时废止。

 

    附件:授权审计项目立项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