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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管理办法(修订)

更新时间: 2019-05-07 浏览:次 来源: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物资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物资管理要求,加强物资管理,物尽其用,节约资源,传承学院物资管理经验,规范物资管理行为,使物资管理工作做到科学、规范、有序、受控、权责清晰,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物资”,主要指学院日常教学、管理、维修等过程中需要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如办公用品,清洁卫生用品,以及维修材料包括电线、水龙头、阀门、水管等五金器材等。

第三条  物资管理原则:先批准后采购的原则,采购与保管(验收)分开的原则,谁领用(使用)谁签字的原则,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

第二章  物资采购管理

第四条  采购管理原则 

(一)“六比”原则,采购工作实行“六比”,即:比质、比价、比远距、比信誉、比交货期、比付款方式。

(二)招标采购原则。

(三)廉洁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  物资采购实施

(一)请购

1.教学、后勤、职能处室(部)需用的物资,在学院财务二级管理划块的预算资金权限内,由使用部门提出请购计划并填制《项目采购申请表》。

2.在《项目采购申请表》附件中,详细填写需采购的物资名称、数量、预算价格等,《项目采购申请表》经签审后送学院招投标管理中心安排实施采购。

(二)采购程序

物资采购属学院项目采购,严格按照学院《项目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自行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程序实施采购。

(三)采购验收 

采购物资送货到指定地点后,由项目负责人、使用人、保管人验收。二级学院职能部门自行采购的、金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物资验收,通知资产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四)付款  在质量、规格无问题的情况下,采购人员应及时完清报账手续,一般在物资购买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清报账手续。

第三章  物资保管

第六条  学院后勤管理处设物资保管仓库,统一采购、保管学院公共使用的、需要通过仓库储存、部门领用或借用的有关物资。

仓库内物资分类别、品种、规格摆放有序,库容整洁美观,保管员经常查看仓库内物品保存状况。

第七条  库存物资要按类别、品种、规格列明细账,做到记账清楚、准确,防止物品流失。

第八条  物资发放单据,按使用部门分类统计,每月末报送财务处,由财务部门计入二级学院、职能部门的预算经费支出,留存联按月整理成册,妥善保管备查。

第九条  每年末,后勤管理处在资产管理部门指导下对库存物品进行盘存,盘存表填写一式三份,财务处、保管员、资产管理处各一份,做到账、物相符,并按规定程序处理盘盈盘亏。

第十条  时提高警惕,防火防盗。库存物品一旦被盗,保管员应立即向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  物资发放

第十一条  坚持物资发放制度,凡领用物资手续不合要求者,保管员不得自行做主发出物资,否则将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领用物资时,填写“领料单”一式三份,在学院财务二级管理划块的预算资金权限内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到仓库领取。

第五章  物资借用

第十三条  学生借用物品,其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或组织活动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安排落实;在任务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归还物品。教职工借用物品,其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安排落实。外单位借用物资,必须经学院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借用同类物品时,若有到期仍未归还的物品,应先完结前次借用手续,方能办理借用手续。

第六章   

第十五条  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3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