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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 2019-10-28 浏览:次 来源: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渝工程职院发〔201968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和廉政建设,规范干部行为,学校制订了《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经2019929日校长办公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0191012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规范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重庆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和《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为学院中层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院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制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校内相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审计部门进行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八条  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并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学院党委和行政应当保证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学院党委和行政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系会议由组织部、纪检监察室、人事处、财务处、科技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后勤处等部门组成。学院党委组织部为经济责任审计牵头单位,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学院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担任。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拟订学院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指导和监督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成学院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由学院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十三条  学院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学院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向学院党委提出审计内容和领导干部审计建议名单,并填写《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审批表》(见附表);

(二)学院党委组织部将《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审批表》送达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党委审定后的审计计划安排和领导干部审计建议名单,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提请联席会议审定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管理和效果情况;

(四)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必要时,经主要校领导或分管校领导同意后,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对同一部门2名以上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或者原任职部门(以下统称“所在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纪检监察、组织部等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审计组应当听取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依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学院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

第二十七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同时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简要反映审计结果。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送纪检监察机关等联席会议其他成员部门。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学院内部审计机构按照规定向学院纪检监察室报告。

第三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组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院内部审计机构申诉。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九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本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五章 审计评价

三十二  审计组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三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地区(部门、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三十六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审计评价时,审计组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一)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二)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三)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党委和行政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学院内部审计机构以及学院党委组织部;

(二)对审计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学院内部审计机构;

(三)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部门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则

四十一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十二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审计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四十三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四十四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

计审批表

 

 

 

 

 

 

 

 

 

 

 

 

 

 

 

 

 

 

 

 

 

 

 

 

 

 

 

 

 

 

附件: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委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审批表

党委组织部(盖章):               日期:年   

委托审计

对象

姓名

 

职务

 

委托审计内容:

 

 

 

 

 

 

 

 

党委组织部负责人意见:

 

 

 

 

 

                                              

学院党委意见: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10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