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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 2019-05-07 浏览:次 来源: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做好内部控制工作,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创造价值的资产,包括:

(一)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界定学校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校所占有或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职务发明)。

(二)商标权: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物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的权利。

(三)著作权及版权: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文学艺术创作、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依法界定学校为著作权人,学校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

(四)非专利技术:指学校作为发明人,由学校独有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

(五)校誉:是指学校由于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或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使得学校的冠名权具有为使用者带来较多经济利益的能力。

(六)土地使用权:学校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无偿划拨的、用于与教育事业活动有关的土地使用权,视为学校的无形资产。

第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作为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无形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学校无形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无形资产的政策、法规。

(二)根据国家、地方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三)组织对学校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及上报工作。

(四)负责指导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制度规定的权限使用无形资产,并检查监督其执行情况。

(五)负责学校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的摊销、报废及处置工作。

第五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其主要职责:

(一)归口管理部门

1.科技处归口管理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版权等无形资产;

2.党政办公室归口管理学校校誉;

3.财务处归口管理学校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

(二)主要职责

1.制定归口管理无形资产的管理办法;

2.按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办法使用资产。

第六条  无形资产使用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对著作权及版权中涉及购入的计算机软件、教学资源库等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无形资产计价及会计核算

第七条  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对无形资产进行保护,登记确定其基本价值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建账、备案。

第八条  无形资产的基本价值,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原始产生并取得的专有技术、取得专利授权的技术、拥有著作权或使用权的作品(含计算机软件),根据取得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包括研制(完成)成本、注册费或申请费等所有实际发生的费用确定。

(二)以受让的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根据受让所发生的总支出,包括支付的价款、登记费等确定。

(三)土地使用权形成的无形资产,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所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所有相关费用支出等确定。

(四)校誉形成的无形资产,无法准确计量价值,一般情况下不予计价确认。

(五)其他形式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

无形资产一般在发生自行开发、购置、受让、转让、对外投资等行为并经过法定机构评估后,才能计价。

第九条  对于转让、独占性许可使用、对外投资的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相应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或现行市价,结合其收益现值,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估或协商谈判确定其价值。

第四章  无形资产使用

第十条  拟申请使用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版权等无形资产的,由使用人向科技处提出申请,初审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复核,复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使用。无形资产的基本价值≥50万元的,还需提交校党委会审议。

第十一条  拟申请使用学校校誉使用权的,由使用人向党政办公室提出合作方案,并按学校相关制度规定及程序进行审批,批准后由党政办公室在合同协议书上盖章。

第十二条  拟申请使用学校土地使用权的,由使用人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同意后按用途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使用的收费标准由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确定。

第十四条  对使用学校校誉(含简称、字样)、校徽的部门和个人,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查其资格、资信;用于经营或对外服务的,要签订合同,合理取费,定期检查。对损害学校权益的,应及时收回。

第五章  无形资产增加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增加有以下主要形式:

自创  指学校自行研制创造而获得的,如自创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等引起的学校无形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外购  指学校从外单位或个人购入,有偿获得的如外购商标权、著作权等引起的学校无形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受赠  指学校接受单位或个人的捐赠,无偿取得如受赠专利权、著作权等引起的学校无形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受让  指学校向转让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转让费用,有偿取得其无形资产所有权,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权等引起的学校无形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调拨(划转)  指在不改变无形资产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其他单位或行政部门的无形资产占有、使用权变更为学校所有,如土地使用权引起的学校无形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这里指的调拨(划转)主要为有偿方式取得,无偿调拨(划转)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原则上不计提到无形资产增加。

第十六条  外购无形资产按学校规定的项目采购程序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自行开发或研制的无形资产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学校的产权。

第十八条  涉及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原则上不增加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六章  无形资产减少

第十九条  无形资产减少有以下主要形式:

(一)该无形资产不具备使用价值或经鉴定认为该无形资产不能为学校带来预期利益,学校按规定对其进行报废。

(二)该无形资产已不受法律保护,继续使用将给学校带来不利影响,学校按规定对其进行报废。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的减少应按规定进行报废处理,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年度统一报市教委备案:

(一)已达到摊销期限(10年)的无形资产报废

报废无形资产原值<50万元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技术部门鉴定,报本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废;报废无形资产原值≥50万元的,还需分管资产校领导审批后报废。

(二)未达到摊销期限(10年)的无形资产报废

无形资产未达到摊销期限(无形资产净值>0.00元),原则上不作报废处理。特殊情况需要报废的,按权限审批,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技术部门组织鉴定,经分管校领导、分管资产校领导、学校校长审批后按程序报废,并视情况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第七章  无形资产清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无形资产清查工作将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清查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共同进行,并对清查结果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八章  无形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处置无形资产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属学校所有,应全额上缴学校财务。

第九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3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