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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9-09-09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和《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或批准下,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的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服务及有利于培养学生树立劳动观念和自立精神的各种劳务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四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应树立劳动观念,积极参加“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公益劳动,培养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第五条 学校在每年校内学生资助经费预算中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作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劳动报酬。

勤工助学薪酬发放额度和标准应与学校当年校内学生资助经费预算情况和各部门用工情况相适应。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年校内学生资助经费预算额度范围内对勤工助学薪酬发放额度和标准进行适度调整。

第六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经营活动以及从事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管理办法规定之列。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包括勤工助学在内的学生资助工作。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挂靠学生处。

第九条 学校设立八个勤工助学分中心,各分中心按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分别设立勤工助学小组。单独设立的分中心、各勤工助学小组均须指定一名教师负责本分中心、本小组勤工助学的指导及日常管理工作,并进行考核。

单独设立分中心的,由指导老师在本分中心勤工助学学生中选任分中心主任1名(40人及以上的可以配副主任1名);各小组由指导老师在本小组勤工助学学生中选任组长1名(人数不足5人的,不设小组长;10人及以上的可以配副组长1名)。

分中心主任(副主任)不得兼任小组组长(副组长)。

第十条 勤工助学分中心和小组具体设立情况

(一)矿环学院、机械学院、建工学院、信工学院联合设立勤工助学第一分中心,下设矿环学院勤工助学小组、机械学院勤工助学小组、建工学院勤工助学小组、信工学院勤工助学小组;

(二)财贸学院、地测学院、电气学院、艺设学院联合设立勤工助学第二分中心,下设财贸学院勤工助学小组、地测学院勤工助学小组、电气学院勤工助学小组、艺设学院勤工助学小组;

(三)党政办、人事处、教务处、招就处联合设立勤工助学第三分中心,下设党政办勤工助学小组、人事处勤工助学小组、教务处勤工助学小组、招就处勤工助学小组;

(四)学生处公寓管理科单独设立勤工助学第四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立勤工助学小组;

(五)图书馆单独设立勤工助学第五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立勤工助学小组;

(六)保卫处单独设立勤工助学第六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立勤工助学小组;

(七)学生处、团委单独设立勤工助学第七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立勤工助学小组;

(八)上述未涉及的其他职能部门联合设立勤工助学第八分中心,按职能部门分别设立相应勤工助学小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负责制定勤工助学相关政策,审批勤工助学工作方案;负责研究决定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负责监督、指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处理勤工助学日常事务。主要职责是:引导和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指导、监督;接受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建立学生信息资料数据库;负责勤工助学人员劳酬的审核及发放;接受校内各单位的用工申请,核定人数及劳酬标准;依法维护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正当权益;积极拓展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勤工助学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三条  各用工单位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分中心或小组的工作;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招聘、培训(包括工作职责及流程、规章制度教育、安全教育等)、考核、劳酬造册和日常管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各用工单位须指定一名指导老师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主持召开每月工作例会,考核学生日常表现。

第十四条  分中心主任(副主任)、小组组长(副组长)须协助指导老师负责本分中心或本小组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分中心主任受所在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和指导老师领导,在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基础上,负责本分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拟定分中心年度工作计划,记录各成员出勤、工作等情况并整理汇总;负责召集本中心及所辖小组成员参加每月工作例会,公布每月考核情况;定期向所在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指导老师汇报工作,做好上传下达工作,接受指导老师考核和同学监督。分中心副主任参照主任职责执行,由指导老师具体安排工作。

小组组长受所在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指导老师领导和分中心主任具体管理,在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基础上,负责本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拟定小组年度工作计划,记录各成员出勤、工作等情况并整理汇总;负责召集本小组成员参加每月工作例会,公布每月考核情况;定期向所在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指导老师汇报工作,做好上传下达工作,接受指导老师考核和同学监督。副组长参照组长职责执行,由指导老师具体安排工作。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以工时定岗位”的定岗原则以及学生勤工助学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的要求核定岗位及用工人数。

第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因情况紧急而提出临时用工需求的,由用工单位填写《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表》,在用工前一周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领导小组批准后设置。

第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以教学助管、科研助管、行政助管、后勤服务为主。

各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岗位。

 

第五章  申请条件

第十八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身体健康;

(三)学习刻苦,成绩合格,学有余力;

(四)工作责任心强,能认真履行勤工助学协议(合同),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五)服从安排,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

 

第六章  招聘程序

第十九条 凡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学生,向所在学院学生科提出申请,并填写《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一式两份);各二级学院审核学生《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后签署意见,一份交学生留存(招聘时递交用工单位),一份以学院为单位汇总后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

第二十条 各用工单位应在每学年末填写《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审议,经领导小组批准后设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学年期初统一发布招聘信息,由各用工单位进行公开招聘。

第一学期未用工的部门,可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期末申报第二学期的用工需求,按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

第二十一条 校外用工单位拟招聘我校学生,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布招聘信息,公布岗位,学生填写《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辅导员(班主任)和二级学院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根据报名情况推荐适合用工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经费来源主要是按学校预算下拨的资助经费。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经费的支出:

(一)支付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或劳动补贴;

(二)奖励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付酬办法

凡批准从学校勤工助学经费中支付学生勤工助学劳酬的校内用工单位,由本单位勤工助学指导老师每月1-5日将上月《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审核后,统一制表做帐,由财务处及时将勤工助学劳酬打入学生银行卡。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须经用工单位勤工助学指导老师签字、用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劳酬标准

(一)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重庆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具体以考核结果为准。全年按10个月计算(每学期5个月)。

(二)校内临时岗位采用计时、承包等方式,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参照有关标准统一核酬。

采用计时方式的,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0元,每天不超过80元,总额不超过400元;采用承包或其他方式的,原则上一次不低于20元,总额不超过400元。

(三)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工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不低于每小时15元。

第二十六条  用工单位付酬比例

(一)学生参加校内无专项经费行政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100%付酬;

(二)学生参加校内财务独立核算单位或有专项经费的勤工助学活动,由用工单位100%付酬;

(三)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校外用工单位100%付酬。

 

第八章  考核办法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应限于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课,影响正常的教学及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如要单方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一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离岗申请,并填写《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辞岗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指导老师同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之后方可离岗,否则扣发当月工资。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上岗前应与指导老师商定好工作时间表,各分中心、各小组指导老师负责收集本分中心、本小组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时间表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作为劳动报酬发放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每月满勤为40个小时,不得超过40个小时。每月最低工作时间不得低于16个小时,如低于16个小时则视为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各分中心、各小组指导老师每月初将《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勤表》发放给本中心、本小组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学生每次勤工助学工作结束后,须认真填写当天的工作时间及工作内容,在本人签名后找指导老师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每月月底进行工作考核,实行量化打分,并在本分中心、本小组内公示考核结果。

指导老师对分中心主任(副主任)、小组组长(副组长)当月工作情况进行评分,指导老师和分中心主任(副主任)、小组组长(副组长)对其他学生当月工作情况进行评分。

分中心主任、小组组长汇总所有学生当月的评分情况后交指导老师,待指导老师审核定级后召集召开月底工作例会并通报评分情况及考核结果。

第三十三条  勤工助学学生对自己的考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在月底工作例会当面提出复核,由指导老师根据当月工作记录情况当场复核,并告知结论。

当面未提出复核的,可在考核结果公示之日起5日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者当月工作情况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

没有违反考核规定的,执行各分中心、各小组的考核结果。如有违反程序、违反公平、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复核情况直接更正考核结果,并对相应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考核总分为100分,内容分为日常考勤(70分)、工作态度(20分)和工作能力(10分)三个方面,最终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优秀、良好、合格等级的比例分别为20%、30%、50%。

日常考勤(70分):主要是依据《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勤表》对学生考勤、是否按时上下班等工作记录。请假一次扣2分,迟到一次扣4分,无故旷工一次扣12分。

工作态度(20分):学生在工作中是否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是否热情周到、尊重老师;是否礼貌待人,服从安排等方面进行评价,共计20分,按优(20分)、良(16分)、中(13分)、差(10分)四个等次进行评分。

工作能力(10分):评定学生完成用工单位交办工作的胜任情况及对所参与工作是否有所创新等,共计10分,根据学生完成工作的成效按优(10分)、良(8分)、中(7分)、差(5分)四个等次进行评分。

第三十五条  勤工助学每月工资基数为300元,即考核合格等级;考核为不合格等级的,当月工资260元;考核为良好等级的,当月工资350元;考核为优秀等级的,当月工资400元。

分中心主任(副主任)在考核等级基础上再享受每月50元的津贴;小组组长(副组长)在考核等级基础上再享受每月30元的津贴。

第三十六条  根据每月底的考核结果,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工作态度不积极,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学生,给予警告;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者,次月辞退。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情节严重的;  

(二)工作不负责,致使工作失误,给部门造成损失的;

(三)工作态度不好,服务意识差,被指导老师投诉的;

(四)无故旷工三次及以上的;

(五)当月工作时间少于16个小时的。

第三十七条  勤工助学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终止勤工助学活动: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等,受到刑事处罚、治安拘留或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因特殊原因或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三)用工单位提出其责任心不强或不遵守岗位要求,连续两个月考核不合格者;

(四)因主观过错造成重大工作损失的;

(五)日常生活铺张浪费,有抽烟、酗酒行为者;

(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七)其他不适合勤工助学活动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工作中因主观过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财产损坏的,除批评教育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赔偿。

第三十九条  学校每学年举行一次“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活动。在一学年中考核优秀等级不少于5次的学生可以参加评选。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相关各方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工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须明确学校、用工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四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协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作废。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9-09-09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和《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或批准下,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的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服务及有利于培养学生树立劳动观念和自立精神的各种劳务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四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应树立劳动观念,积极参加“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公益劳动,培养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第五条 学校在每年校内学生资助经费预算中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作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劳动报酬。

勤工助学薪酬发放额度和标准应与学校当年校内学生资助经费预算情况和各部门用工情况相适应。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年校内学生资助经费预算额度范围内对勤工助学薪酬发放额度和标准进行适度调整。

第六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经营活动以及从事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管理办法规定之列。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包括勤工助学在内的学生资助工作。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挂靠学生处。

第九条 学校设立八个勤工助学分中心,各分中心按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分别设立勤工助学小组。单独设立的分中心、各勤工助学小组均须指定一名教师负责本分中心、本小组勤工助学的指导及日常管理工作,并进行考核。

单独设立分中心的,由指导老师在本分中心勤工助学学生中选任分中心主任1名(40人及以上的可以配副主任1名);各小组由指导老师在本小组勤工助学学生中选任组长1名(人数不足5人的,不设小组长;10人及以上的可以配副组长1名)。

分中心主任(副主任)不得兼任小组组长(副组长)。

第十条 勤工助学分中心和小组具体设立情况

(一)矿环学院、机械学院、建工学院、信工学院联合设立勤工助学第一分中心,下设矿环学院勤工助学小组、机械学院勤工助学小组、建工学院勤工助学小组、信工学院勤工助学小组;

(二)财贸学院、地测学院、电气学院、艺设学院联合设立勤工助学第二分中心,下设财贸学院勤工助学小组、地测学院勤工助学小组、电气学院勤工助学小组、艺设学院勤工助学小组;

(三)党政办、人事处、教务处、招就处联合设立勤工助学第三分中心,下设党政办勤工助学小组、人事处勤工助学小组、教务处勤工助学小组、招就处勤工助学小组;

(四)学生处公寓管理科单独设立勤工助学第四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立勤工助学小组;

(五)图书馆单独设立勤工助学第五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立勤工助学小组;

(六)保卫处单独设立勤工助学第六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立勤工助学小组;

(七)学生处、团委单独设立勤工助学第七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立勤工助学小组;

(八)上述未涉及的其他职能部门联合设立勤工助学第八分中心,按职能部门分别设立相应勤工助学小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负责制定勤工助学相关政策,审批勤工助学工作方案;负责研究决定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负责监督、指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处理勤工助学日常事务。主要职责是:引导和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指导、监督;接受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建立学生信息资料数据库;负责勤工助学人员劳酬的审核及发放;接受校内各单位的用工申请,核定人数及劳酬标准;依法维护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正当权益;积极拓展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勤工助学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三条  各用工单位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分中心或小组的工作;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招聘、培训(包括工作职责及流程、规章制度教育、安全教育等)、考核、劳酬造册和日常管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各用工单位须指定一名指导老师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主持召开每月工作例会,考核学生日常表现。

第十四条  分中心主任(副主任)、小组组长(副组长)须协助指导老师负责本分中心或本小组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分中心主任受所在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和指导老师领导,在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基础上,负责本分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拟定分中心年度工作计划,记录各成员出勤、工作等情况并整理汇总;负责召集本中心及所辖小组成员参加每月工作例会,公布每月考核情况;定期向所在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指导老师汇报工作,做好上传下达工作,接受指导老师考核和同学监督。分中心副主任参照主任职责执行,由指导老师具体安排工作。

小组组长受所在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指导老师领导和分中心主任具体管理,在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基础上,负责本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拟定小组年度工作计划,记录各成员出勤、工作等情况并整理汇总;负责召集本小组成员参加每月工作例会,公布每月考核情况;定期向所在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指导老师汇报工作,做好上传下达工作,接受指导老师考核和同学监督。副组长参照组长职责执行,由指导老师具体安排工作。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以工时定岗位”的定岗原则以及学生勤工助学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的要求核定岗位及用工人数。

第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因情况紧急而提出临时用工需求的,由用工单位填写《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表》,在用工前一周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领导小组批准后设置。

第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以教学助管、科研助管、行政助管、后勤服务为主。

各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岗位。

 

第五章  申请条件

第十八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身体健康;

(三)学习刻苦,成绩合格,学有余力;

(四)工作责任心强,能认真履行勤工助学协议(合同),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五)服从安排,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

 

第六章  招聘程序

第十九条 凡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学生,向所在学院学生科提出申请,并填写《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一式两份);各二级学院审核学生《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后签署意见,一份交学生留存(招聘时递交用工单位),一份以学院为单位汇总后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

第二十条 各用工单位应在每学年末填写《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审议,经领导小组批准后设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学年期初统一发布招聘信息,由各用工单位进行公开招聘。

第一学期未用工的部门,可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期末申报第二学期的用工需求,按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

第二十一条 校外用工单位拟招聘我校学生,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布招聘信息,公布岗位,学生填写《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辅导员(班主任)和二级学院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根据报名情况推荐适合用工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经费来源主要是按学校预算下拨的资助经费。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经费的支出:

(一)支付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或劳动补贴;

(二)奖励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付酬办法

凡批准从学校勤工助学经费中支付学生勤工助学劳酬的校内用工单位,由本单位勤工助学指导老师每月1-5日将上月《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审核后,统一制表做帐,由财务处及时将勤工助学劳酬打入学生银行卡。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须经用工单位勤工助学指导老师签字、用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劳酬标准

(一)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重庆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具体以考核结果为准。全年按10个月计算(每学期5个月)。

(二)校内临时岗位采用计时、承包等方式,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参照有关标准统一核酬。

采用计时方式的,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0元,每天不超过80元,总额不超过400元;采用承包或其他方式的,原则上一次不低于20元,总额不超过400元。

(三)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工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不低于每小时15元。

第二十六条  用工单位付酬比例

(一)学生参加校内无专项经费行政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100%付酬;

(二)学生参加校内财务独立核算单位或有专项经费的勤工助学活动,由用工单位100%付酬;

(三)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校外用工单位100%付酬。

 

第八章  考核办法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应限于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课,影响正常的教学及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如要单方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一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离岗申请,并填写《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辞岗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指导老师同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之后方可离岗,否则扣发当月工资。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上岗前应与指导老师商定好工作时间表,各分中心、各小组指导老师负责收集本分中心、本小组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时间表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作为劳动报酬发放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每月满勤为40个小时,不得超过40个小时。每月最低工作时间不得低于16个小时,如低于16个小时则视为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各分中心、各小组指导老师每月初将《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勤表》发放给本中心、本小组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学生每次勤工助学工作结束后,须认真填写当天的工作时间及工作内容,在本人签名后找指导老师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每月月底进行工作考核,实行量化打分,并在本分中心、本小组内公示考核结果。

指导老师对分中心主任(副主任)、小组组长(副组长)当月工作情况进行评分,指导老师和分中心主任(副主任)、小组组长(副组长)对其他学生当月工作情况进行评分。

分中心主任、小组组长汇总所有学生当月的评分情况后交指导老师,待指导老师审核定级后召集召开月底工作例会并通报评分情况及考核结果。

第三十三条  勤工助学学生对自己的考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在月底工作例会当面提出复核,由指导老师根据当月工作记录情况当场复核,并告知结论。

当面未提出复核的,可在考核结果公示之日起5日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者当月工作情况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

没有违反考核规定的,执行各分中心、各小组的考核结果。如有违反程序、违反公平、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复核情况直接更正考核结果,并对相应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考核总分为100分,内容分为日常考勤(70分)、工作态度(20分)和工作能力(10分)三个方面,最终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优秀、良好、合格等级的比例分别为20%、30%、50%。

日常考勤(70分):主要是依据《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勤表》对学生考勤、是否按时上下班等工作记录。请假一次扣2分,迟到一次扣4分,无故旷工一次扣12分。

工作态度(20分):学生在工作中是否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是否热情周到、尊重老师;是否礼貌待人,服从安排等方面进行评价,共计20分,按优(20分)、良(16分)、中(13分)、差(10分)四个等次进行评分。

工作能力(10分):评定学生完成用工单位交办工作的胜任情况及对所参与工作是否有所创新等,共计10分,根据学生完成工作的成效按优(10分)、良(8分)、中(7分)、差(5分)四个等次进行评分。

第三十五条  勤工助学每月工资基数为300元,即考核合格等级;考核为不合格等级的,当月工资260元;考核为良好等级的,当月工资350元;考核为优秀等级的,当月工资400元。

分中心主任(副主任)在考核等级基础上再享受每月50元的津贴;小组组长(副组长)在考核等级基础上再享受每月30元的津贴。

第三十六条  根据每月底的考核结果,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工作态度不积极,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学生,给予警告;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者,次月辞退。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情节严重的;  

(二)工作不负责,致使工作失误,给部门造成损失的;

(三)工作态度不好,服务意识差,被指导老师投诉的;

(四)无故旷工三次及以上的;

(五)当月工作时间少于16个小时的。

第三十七条  勤工助学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终止勤工助学活动: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等,受到刑事处罚、治安拘留或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因特殊原因或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三)用工单位提出其责任心不强或不遵守岗位要求,连续两个月考核不合格者;

(四)因主观过错造成重大工作损失的;

(五)日常生活铺张浪费,有抽烟、酗酒行为者;

(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七)其他不适合勤工助学活动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工作中因主观过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财产损坏的,除批评教育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赔偿。

第三十九条  学校每学年举行一次“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活动。在一学年中考核优秀等级不少于5次的学生可以参加评选。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相关各方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工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须明确学校、用工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四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协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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