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励表彰管理办法
2019-09-09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学生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学生,入学年满一学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学院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设立以下学生个人奖项:
三好(十佳)学生;
优秀(十佳)学生干部;
十佳班长;
(四)优秀毕业生;
(五)其他个人表彰奖项。
第五条 学院设立以下学生集体奖:
(一)优秀(十佳)班集体;
(二)文明寝室;
(三)其他集体表彰奖项。
第六条 学院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和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奖章或证书;
(四)发放奖励金或奖品;
(五)获得院级表彰者,可推荐参加市级先进评选。
第七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院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院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 “三好(十佳)学生”评奖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勇于与不良行为作斗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二)该学年各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三好学生学年成绩加权平均分(必修课及专业限选课)排名班级前10%;十佳学生学年成绩加权平均分(必修课及专业限选课)排名班级前5%。
(三)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学习成绩优秀;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达标成绩优良;
(五)在创建文明校风、学风等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
第九条 “优秀(十佳)学生干部”评奖条件:
(一)优秀学生干部奖获得者应是学院内正式组建的各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具体包括:院学生会、学生社团、二级院系学生会、各班班委会等主要学生干部;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积极组织,并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在政治思想上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办事公道,有原则性,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群众基础扎实,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在自己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做出一定成绩;
(三)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认真刻苦,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成绩优良,该学年各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优秀学生干部学年成绩(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加权平均分排名班级前30%;十佳学生干部学年成绩(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加权平均分排名班级前15%;
(四)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体育达标成绩合格,在校风、学风建设中发挥带头作用。
第十条 “十佳班长”评奖条件:
“十佳班长”从各二级院系当年评比的院级优秀(十佳)学生干部中推荐,需在本评优学年中担任班长职务,热心班级事务,对待工作认真负责,且在班长任期中所在班级曾被评为院级优秀(十佳)班集体。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评奖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品行优良,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二)学习勤奋,学业成绩优秀,各科(除公共任选课外)均无补考、旷考;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校级及以上奖学金,曾被授予一次以上校级及以上个人荣誉称号;实习表现优秀,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并获得相应的技能证书;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及其他有益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和良好的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 “优秀班集体”或“十佳班集体”评比要求按照《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班级争先创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文明寝室”评比要求按照《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成员组成。
第十五条 各二级院系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各二级院系学生工作小组成员组成。
第十六条 各类评优奖励工作由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安排部署,学生处牵头组织,各二级院系评审小组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三好(十佳)学生”评选办法:
“三好学生”由各班辅导员(班主任)和班委、团支部书记等主要干部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所在二级院系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核,由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 “优秀(十佳)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一)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办法:
1.各二级院系、班级的学生干部由院系学生工作小组提名推荐;
2.院学生会、学生团体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由院团委提名推荐;
3.学院有关部门指导业务工作的学生干部由指导部门提名推荐。
(二)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需参加本班的民主评议,并征求有关教师意见,经所在单位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核,由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十九条 “十佳班长”评比办法:
(一)十佳班长由各二级院系学生工作小组在当年推荐的优秀(十佳)学生干部中择优遴选该学年担任班长职务的学生干部参评。
(二)十佳班长候选人需参加本班的民主评议,并征求有关教师意见,经所在单位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核,由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由各二级院系学生工作小组协商提出初选名单,并征求有关老师意见,经学生评议,综合意见后由本二级院系学生工作小组审查,报学生处审核,由评审委员会审批;市级优秀毕业生由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报重庆市教委备案;
(二)各二级院系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与毕业教育、鉴定工作结合起来,对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基层工作的毕业生,或大学期间在思想、学习、体育锻炼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者,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优秀(十佳)班集体”评比办法:
“优秀(十佳)班集体”的评审,由各二级院系奖励评审小组在各班总结申请的基础上,根据奖励条件择优推荐上报,经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核,上报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文明寝室”评比办法按照《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项奖励指标及具体办法依据学院每年实际情况,由学生处另行通告。
第二十四条 学院授予“三好(十佳)学生”“优秀(十佳)学生干部”“十佳班长”“优秀毕业生”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记入本人档案并在全院通报表扬。学院还将在全院范围内宣传报道获奖者的先进事迹,并由学院推荐参加市级、国家级先进的评比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院授予“优秀(十佳)班集体”“文明寝室”获得集体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在全校通报表扬。在全院范围宣传报道获奖者的先进事迹,并由学院推荐参加市级、国家级先进的评比活动。
第二十六条 受纪律处分且未解除处分影响者,取消其参加各级各类评优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院授权学生处解释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于2015年9月1日正式施行。
学生奖励表彰管理办法
2019-09-09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学生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学生,入学年满一学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学院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设立以下学生个人奖项:
三好(十佳)学生;
优秀(十佳)学生干部;
十佳班长;
(四)优秀毕业生;
(五)其他个人表彰奖项。
第五条 学院设立以下学生集体奖:
(一)优秀(十佳)班集体;
(二)文明寝室;
(三)其他集体表彰奖项。
第六条 学院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和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奖章或证书;
(四)发放奖励金或奖品;
(五)获得院级表彰者,可推荐参加市级先进评选。
第七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院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院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 “三好(十佳)学生”评奖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勇于与不良行为作斗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二)该学年各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三好学生学年成绩加权平均分(必修课及专业限选课)排名班级前10%;十佳学生学年成绩加权平均分(必修课及专业限选课)排名班级前5%。
(三)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学习成绩优秀;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达标成绩优良;
(五)在创建文明校风、学风等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
第九条 “优秀(十佳)学生干部”评奖条件:
(一)优秀学生干部奖获得者应是学院内正式组建的各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具体包括:院学生会、学生社团、二级院系学生会、各班班委会等主要学生干部;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积极组织,并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在政治思想上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办事公道,有原则性,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群众基础扎实,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在自己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做出一定成绩;
(三)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认真刻苦,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成绩优良,该学年各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优秀学生干部学年成绩(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加权平均分排名班级前30%;十佳学生干部学年成绩(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加权平均分排名班级前15%;
(四)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体育达标成绩合格,在校风、学风建设中发挥带头作用。
第十条 “十佳班长”评奖条件:
“十佳班长”从各二级院系当年评比的院级优秀(十佳)学生干部中推荐,需在本评优学年中担任班长职务,热心班级事务,对待工作认真负责,且在班长任期中所在班级曾被评为院级优秀(十佳)班集体。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评奖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品行优良,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二)学习勤奋,学业成绩优秀,各科(除公共任选课外)均无补考、旷考;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校级及以上奖学金,曾被授予一次以上校级及以上个人荣誉称号;实习表现优秀,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并获得相应的技能证书;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及其他有益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和良好的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 “优秀班集体”或“十佳班集体”评比要求按照《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班级争先创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文明寝室”评比要求按照《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成员组成。
第十五条 各二级院系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各二级院系学生工作小组成员组成。
第十六条 各类评优奖励工作由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安排部署,学生处牵头组织,各二级院系评审小组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三好(十佳)学生”评选办法:
“三好学生”由各班辅导员(班主任)和班委、团支部书记等主要干部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所在二级院系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核,由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 “优秀(十佳)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一)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办法:
1.各二级院系、班级的学生干部由院系学生工作小组提名推荐;
2.院学生会、学生团体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由院团委提名推荐;
3.学院有关部门指导业务工作的学生干部由指导部门提名推荐。
(二)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需参加本班的民主评议,并征求有关教师意见,经所在单位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核,由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十九条 “十佳班长”评比办法:
(一)十佳班长由各二级院系学生工作小组在当年推荐的优秀(十佳)学生干部中择优遴选该学年担任班长职务的学生干部参评。
(二)十佳班长候选人需参加本班的民主评议,并征求有关教师意见,经所在单位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核,由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由各二级院系学生工作小组协商提出初选名单,并征求有关老师意见,经学生评议,综合意见后由本二级院系学生工作小组审查,报学生处审核,由评审委员会审批;市级优秀毕业生由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报重庆市教委备案;
(二)各二级院系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与毕业教育、鉴定工作结合起来,对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基层工作的毕业生,或大学期间在思想、学习、体育锻炼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者,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优秀(十佳)班集体”评比办法:
“优秀(十佳)班集体”的评审,由各二级院系奖励评审小组在各班总结申请的基础上,根据奖励条件择优推荐上报,经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核,上报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文明寝室”评比办法按照《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项奖励指标及具体办法依据学院每年实际情况,由学生处另行通告。
第二十四条 学院授予“三好(十佳)学生”“优秀(十佳)学生干部”“十佳班长”“优秀毕业生”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记入本人档案并在全院通报表扬。学院还将在全院范围内宣传报道获奖者的先进事迹,并由学院推荐参加市级、国家级先进的评比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院授予“优秀(十佳)班集体”“文明寝室”获得集体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在全校通报表扬。在全院范围宣传报道获奖者的先进事迹,并由学院推荐参加市级、国家级先进的评比活动。
第二十六条 受纪律处分且未解除处分影响者,取消其参加各级各类评优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院授权学生处解释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于2015年9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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