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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

2024-02-27 学生处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 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 办法》和重庆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考风考 纪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国家、市级、校内教学考试、各种等级 考试、职业技能鉴定等考试的我院学生,违纪、作弊行为 的认定及处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考试作弊、违纪处理,由学院考试领 导小组、考试委员会、学生工作委员会联合执行,具体程序为: 

(一)由监考、巡考教师根据学生考试作弊、违纪情节,填写考试作弊、违纪事实,交教务处转学院考试领导 小组和考试委员会审定;

(二)考试作弊、违纪事实经认定后,形成学生考试作弊、违纪认定书,交学生处转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决 定对作弊、违纪学生的处理意见;

(三)由学生处根据学生工作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形成学生考试作弊、违纪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作弊、 违纪学生本人,并在全院进行公布。

(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考试作弊、违纪事件,可以简化处理程序,由教务处形成书面考试违纪情况通报 (含违纪学生姓名、建纪事实、其它事项等内容),由学生处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直接对违纪人进行纪律处分。

第四条 考试作弊、违纪情况分类: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严重舞弊: 集体舞弊、代考(包括充当“枪手”替他人考试和雇 佣“枪手”替考)、盗窃、贩卖和购买试题或试题答案等性 质恶劣的考试舞弊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 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 认定为考试作弊:

1.考试时,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 条或其他能够载明考试内容的物件者(开卷考试按具体 要求执行);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 容相关的资料的;

3.在考试过程中传递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4.在考试过程中或结束时以各种方式互对答案者;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6.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者;

7. 凡有与违背独立解答试题原则的其他舞弊方式者。

(三)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 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考试时,座位上(含桌面、抽屉和凳子上)有书包、书籍、资料者或其他能够载明考试内容的物件(开卷考 试按具体要求执行);

2. 进入考室后不按编号入座、签名,不服从监考教师指挥和调动者;

3. 考试过程中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辱骂、威胁老师者;

4.在考室或考场附近大声喧哗扰乱秩序者;

5.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时间结束而不停止答卷者;

6.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7.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9.在试卷密封线外提供自己的有关信息者;

10. 未向监考教师说明在试卷上涂改考生姓名,但又无法判定为代考者;

11.在考卷上乱写、画与考试无关的其他内容,特别 是带有恶意攻击、侮辱他人、学校等内容者。

12.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者。

第五条 考试作弊、违纪处理办法: 

(一)对于严重舞弊的违纪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于有考试作弊行为的学生,该课程考试成绩 无效,标注“作弊”字样,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于有考试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扣减直至取消当科成绩,标注“违纪”字样,并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违纪情节特别恶劣的,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 学生如对考试作弊、违纪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 学院授权教务处、学生处解释本办法。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

2024-02-27 学生处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 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 办法》和重庆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考风考 纪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国家、市级、校内教学考试、各种等级 考试、职业技能鉴定等考试的我院学生,违纪、作弊行为 的认定及处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考试作弊、违纪处理,由学院考试领 导小组、考试委员会、学生工作委员会联合执行,具体程序为: 

(一)由监考、巡考教师根据学生考试作弊、违纪情节,填写考试作弊、违纪事实,交教务处转学院考试领导 小组和考试委员会审定;

(二)考试作弊、违纪事实经认定后,形成学生考试作弊、违纪认定书,交学生处转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决 定对作弊、违纪学生的处理意见;

(三)由学生处根据学生工作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形成学生考试作弊、违纪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作弊、 违纪学生本人,并在全院进行公布。

(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考试作弊、违纪事件,可以简化处理程序,由教务处形成书面考试违纪情况通报 (含违纪学生姓名、建纪事实、其它事项等内容),由学生处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直接对违纪人进行纪律处分。

第四条 考试作弊、违纪情况分类: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严重舞弊: 集体舞弊、代考(包括充当“枪手”替他人考试和雇 佣“枪手”替考)、盗窃、贩卖和购买试题或试题答案等性 质恶劣的考试舞弊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 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 认定为考试作弊:

1.考试时,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 条或其他能够载明考试内容的物件者(开卷考试按具体 要求执行);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 容相关的资料的;

3.在考试过程中传递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4.在考试过程中或结束时以各种方式互对答案者;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6.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者;

7. 凡有与违背独立解答试题原则的其他舞弊方式者。

(三)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 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考试时,座位上(含桌面、抽屉和凳子上)有书包、书籍、资料者或其他能够载明考试内容的物件(开卷考 试按具体要求执行);

2. 进入考室后不按编号入座、签名,不服从监考教师指挥和调动者;

3. 考试过程中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辱骂、威胁老师者;

4.在考室或考场附近大声喧哗扰乱秩序者;

5.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时间结束而不停止答卷者;

6.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7.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9.在试卷密封线外提供自己的有关信息者;

10. 未向监考教师说明在试卷上涂改考生姓名,但又无法判定为代考者;

11.在考卷上乱写、画与考试无关的其他内容,特别 是带有恶意攻击、侮辱他人、学校等内容者。

12.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者。

第五条 考试作弊、违纪处理办法: 

(一)对于严重舞弊的违纪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于有考试作弊行为的学生,该课程考试成绩 无效,标注“作弊”字样,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于有考试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扣减直至取消当科成绩,标注“违纪”字样,并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违纪情节特别恶劣的,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 学生如对考试作弊、违纪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 学院授权教务处、学生处解释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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