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档案馆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高校档案馆应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为实现档案鉴定、销毁的规范化、制度化,按照《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档案鉴定、销毁工作由档案馆负责组织。档案馆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档案鉴定计划,对各类档案定期进行档案价值鉴定,并相应修改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对已满保管期限的档案及时组织鉴定和销毁。
第二条 鉴定工作要根据国家有关档案鉴定工作的原则和标准,用全面、历史、发展的思想分析鉴定档案价值,确定保管期限,切忌主观随意。
第三条 在主管校长领导下,档案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档案鉴定小组,定期开展档案鉴定工作。
第四条 档案鉴定小组根据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对保管期满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及时进行鉴定。
第五条 档案鉴定小组对被鉴定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要以卷为单位,逐卷、逐件、逐页地对档案内容进行鉴定,准确地判定和提出存毁意见。
第六条 经鉴定,对已失去利用价值和保存价值的档案,需要销毁的,由鉴定小组提出意见,编造销毁清册。
第七条 档案鉴定小组将档案鉴定工作情况写成报告,连同档案销毁清册,报请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实施销毁。
第八条 销毁档案时,必须由两人以上相关人员在指定地点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档案前应认真清点核对,监销人、批准人、鉴定小组人员均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任何人或部门均不得将应销毁的档案作其它用途或当作废纸出售。
第九条 申请销毁报告及销毁清册由档案馆立卷归档,永久保存备查。
第十条 未经鉴定和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任何档案。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