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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2-03-30 09:19浏览: 来源:档案馆

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确保档案数字化过程中档案实体与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保密法》的规定结合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档案原件在移交数字化加工单位前,又档案部门工作人员预先清点、检查、登记,确定需要数字化加工的档案案卷。

第二条 档案原件必须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履行出入库手续和交接手续。

第三条 在档案数字化生产加工过程中,必须有档案部门工作人员监督。

第四条 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要不定期对已完成数字化加工的档案原件进行抽样检查,确保档案原件准确、完好。

第五条 档案部门对数字化加工单位指定从事数字化生产的工作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 档案部门必须与承担档案数字化生产加工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档案数字化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有关保密技术标准和保密要求,并按涉密设备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要加固数字化扫描室的门、窗,严防失窃和被破坏,非扫描工作人员未经同意,不得随意进入扫描室。

第九条 严禁将扫描工作设备接入互联网、严禁在扫描工作设备上随意接插U盘或其他移动设备。

第十条 扫描工作人员禁止携带手机、相机等一切与扫描工作无关的设备进入扫描室。

第十一条 档案扫描工作要严格按照《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的要求,且全程在视频监控下进行。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数字化扫描过程中要认真填写交接登记表,详细记录档案扫描前后的交接情况。

第十三条 扫描室内的档案资料不得随意乱摆乱放,扫描完的档案资料必须按编号顺序重新装订,完成交接手续后送回库房保管。

扫描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将档案资料拿出扫描室,不得摘抄、复印或拍摄档案内容,不得在公开场合向家属、亲友泄露未开放档案的内容,违者追究责任。